第七节 刑满就业
第七节 刑满就业
1959年两场合并后,设就业科,科长王怀玉,1960年11月就业科撤销,与管教科合并成立政法办公室,对外称公安分局。1963年,业务归劳资科。“文化大革命”期间,就业人员的管理教育由劳动改造管教小组负责。
一、就业人员概况
50年代和60年代初,一直执行“多留少放”政策,刑满留场就业人员日益增多,1959年为1584人,1960年增为2015人,到1968年,场内就业人员已达3724人。
1968年至1969年,根据上级指示精神,曾清理大批就业人员返籍。
二、就业人员的管理教育
刑满就业人员按政策分为三类:①后补农工(四类分子);②正式农工(摘掉四类分子帽子的);③基本工人(一般刑事犯和属人民内部的过失犯)。
为教育管理的方便,将农工集中在几个分场或工副业单位进行劳动生产。在教育方面,贯彻“监督生产与政治教育相结合”的方针,树立以场为家,以农为主的思想。在农场有居住条件时,可以安家落户,其子女给安排适当工作。
根据不同类型,采取不同教育方法,实施不同待遇。基本农工和国家职工享受同等政治待遇;基本农工和正式农工享受探亲假、报销路费;后补农工在生产中受监督,有事请假,批准后路费自理。
在劳动中,贯彻“同工同酬”的政策。刑满就业农工退休后,享受劳保退休金,对单身退休农工,集中在退休队(俗称“老头队”),由专人负责管理照顾,安度晚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