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节 社会治安
第二节 社会治安
“文化大革命”前,本场虽时有劳改就业人员重犯罪,扰乱治安,但社会秩序尚安定。“文化大革命”期间,秩序混乱,派性斗争严重,其他刑事犯罪活动也随之上涨。
1980年1月至8月间,一、二砖厂和五分场一队(现二十二队),先后被盗走耕牛11头,价值人民币5000余元。场分局组织了专案组开展侦破工作,历时3个月,从内蒙等地缴回全部被盗耕牛,抓获了以二砖厂工人韩××为首的5人盗窃团伙。
盗窃,是扰乱社会治安犯罪率较高的刑事犯罪活动。1986年3月8日,总场个体“综合商店”的400余元现金和千余斤地方粮票及部分物品被盗。场分局干警接案后连夜进行侦破,于次日13时许破案,抓获盗窃犯,缴回全部被盗赃款赃物。1988年1月25日晚,七星泡农场的一台解放牌汽车,在去嫩江县途经本场二砖厂时,车上4袋大豆和一个内装5,005元的手提旅行袋被扒车盗走。场分局接案后立即奔赴现场,仅用22小时就将此案侦破。
80年代后期,常有某些人无视法律,纵火以泄对某些人的私愤。1987年3月,六分场一队(现十八队)王××将临近家属住宅的柴堆点燃,几乎“火烧连营”,酿成大祸。场分局组成专案组,连续奋战3天、将其抓获,被九三法院依法判处有期徒刑3年。
为了维护社会治安,保卫国家和人民财产的安全,在及时打击现行刑事犯罪的同时,认真开展安全防范工作。对易燃易爆等危险品,实行分别保管,专人负责,入库有登记,出库有领导批准,并由公安分局备案;对枪支弹药,实行严格检查,办理证件,登记造册,并对持枪者进行遵纪守法教育。从1981年开始,全场三库(金库、弹药库、仓库)二店(商店、代销店)等重要场所,均采用“三铁一固定”的防范措施(即窗有铁护栏,门是铁皮门、金库有铁防护罩,并用铁筋水泥浇灌固定),加强了这些要害部门的防卫,使盗窃案件大幅度下降。
青少年违法犯罪活动是危害社会治安的另一重要因素。为挽救失足青少年,从育人治本出发,至1989年,已有帮教小组41个,较好地发挥了作用,本场还成立了以党委书记、场长为组长的社会治安综合治理领导小组,下设综合治理办公室,各基层单位也都建立了综合治理领导小组,并相应制定了文明建设规划、队规民约等,在学雷锋、做好事、树新风的热潮中,年均做好事1万4千人次,从而减少了案件的发生、也促进了青少年的健康成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