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节 民事调解组织
第三节 民事调解组织
基层调解委员会(简称“调委会”),是在人民法庭的指导下建立和工作的。本场法庭成立后,各基层单位就建立了人民调解委员会或人民调解组,调委会由3至5人组成,主任由单位领导担任,副主任在群众中选举产生。调委会主要进行政策、法律宣传教育,调处一般民事纠纷和轻微的民事案件。
本场现有调委会36个,调解人员180人,充分发挥了第一道防线的作用,把问题解决在基层,消灭在萌芽之中,如1989年,全场调委会共调处民事纠纷162件,其中离婚(和好)52件,债务2件,买卖1件,赔偿11件,赡养了件,家庭纠纷27件,邻里纠纷58件,其他4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