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地方国营嫩江农场土地定界协议书
黑龙江省地方国营嫩江农场土地定界协议书
本协议系根据1957年7月16日在地方国营嫩江农场场部会议室召开之定界会议制定之。
在地方国营嫩江农场召开定界会议之前,由黑龙江省公安厅嫩江地区劳改工作分局设计室及地方国营嫩江农场土地规划委员会,自1957年4月15日—6月18日在现场进行了场地测量和划定工作,并初步与嫩江县国营四十里河林场、新生农业生产社等有关单位,对部分场界问题做过协商,同时取得了嫩江县人民委员会的基本同意,在此基础上召开了嫩江农场土地定界会议。被邀请参加划定地方国营嫩江农场场界会议的有:
黑龙江省公安厅嫩江地区劳改工作分局设计室
主 任:于茂德同志
技术员:夏铭鼎同志
科洛乡人民委员会 乡长邱继忠同志
地方国营科洛河农场 代表海博林同志
地方国营三岗农场 代表吴之信同志
东方红生产社 代表翟顺同志
邵海祥同志
东明生产社 代表吕学仁同志
嫩江县国营四十里河林场 代表张海峰同志
新生产社 代表盛广友同志
地方国营嫩江农场出席这次会议的有:
嫩江农场 场长孙其凯同志
侯清亮同志
办公室 主任张振武同志
财经科 科长徐祯卿同志
生产科 科长黄作财同志
管教科 科长李进堂同志
农业技师赵学林同志
农业技术员刘传富同志
赵文昌同志
畜牧技术员南太元同志
计划员马文荃同志
规划员章福贵同志
王仰之同志
与会代表(与地方国营农场相连界的农场、林场、生产社)提出了参加此处土地定界会议的委托书(附于本协议书后)。
会上通过了:
1、地方国营嫩江农场的场界
由甲到乙:新生农业生产合作社
由乙到丙:国有林区
由丙到丁:嫩江县国营四十里河林场
由丁到戊:东明生产社农民用地
由戊到己:东明生产社农民用地
由己到庚:东方红农业生产合作社
由庚到辛:国有林区
由辛到寅:科洛河农场土地
由寅到甲:三岗农场土地
2、作为双方界线的水沟的水权问题:决定双方共同使用。
3、与东明社丁至戊段界线问题因地形比较复杂,待测量定线时由双方共同确定。
有关各方面的与会代表对上述协议均表同意。
以上界线取得政府批准后,正确场界需经过测量定线,除自然沟渠、山、路分界者外,其他地方将于1957年9月份进行现场实施时,以农场为主体,邀请当地政府代表与土地相邻场社代表在现场勘测确定,并以界桩标明之。此项工作由分局设计室地形队执行定界。
会上由地方国营嫩江农场场长孙其凯同志向三岗、科洛河农场、四十里河林场、新生、东明、东方红生产社等有关单位代表宣布,由黑龙江省土地利用总局批准地方国营嫩江农场的土地分配的规划计划后,确定的场界即发生法律上的效力,地方国营嫩江农场和邻近场社的农民应负责保护确定的界标,如未经土地利用总局或县人民委员会的批准不得变更场界。
嫩江地区劳改工作分局设计室
主 任 于茂德印
技术员 夏铭鼎印
嫩江县科洛乡人民委员会 代 表 邱继忠印
地方国营科洛河农场 代 表 海博林印
地方国营三岗农场 代 表 吴之信印
东方红农业生产社 代 表 翟顺印
邵海洋印
东明农业生产社 代 表 吕学仁印
嫩江县国营四十里河林场 代 表 张海峰印
新生农业生产社 代 表 盛广友印
地方国营嫩江农场 场 长 孙其凯印
办公室主任 张振武印
财经科科长 徐祯卿印
生产科科长 董作财印
管教科科长 李进堂印
规 划 员 章福贵印
王仰之印
农业技师 赵学林印
一九五七年七月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