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节 物价一、物价管理
本场物价管理在1980年前先后归属嫩江县和九三局物价部门直接负责管理。1981年,本场开始设专职人员负责工商物价工作,属于场商业科职权范围。1983年成立工商科兼物价科,正式承担农场物价管理职能工作。
1985年6月22日,省物价局下发关于垦区各级物价机构职权范围的批复明确指出:根据农场政企合一的实际状况和现行物价分级管理权限的有关规定,农场物价科在订、调商品价格和非商品收费上,都应严格执行物价分级管理权限的规定和各种作价办法。即凡属省管价格的,报省农场总局物价局审查同意后转报省物价局审批;属市、县管物价的应征得所在地市,县物价局同意后由农场物价科行文执行。垦区企业生产的工业品(包括生产、生活资料)属国家、省统一定价的产品,执行国家、省规定价格,非国家、省统一定价的产品,只在农场范围内销售的,由农场物价科或农管局物价局订价,销往农场范围以外的要上报审批。对同类同规格产品场物价科规定的价格,如与所在地市、县物价部门规定的价格发生矛盾,则执行所在地市,县物价部门的规定。垦区所属企事业单位,凡设在市、县城内的,服从所在地市,县物价部门管理、监督和检查。如遇重大争执,请示上级物价部门裁定。设在农场管辖范围内的企事业单位的违价案件,由垦区物价局、科处理,由所在地市,县物价局有权进行监督。如处理不当处,可会同垦区物价局、科共同进行复查。地方和农垦企业物价部门共同担负着综合物价职责。
二、物价改革
物价是人民群众普遍关心的大事。物价改革问题是关系到国民经济持续稳定、协调发展和社会安定团结的重要经济和政治问题。
建场初期,由于生产不发达,社会商品购买力较低,物价比较稳定。到1961年,严重的自然灾害,至使农业经济遭受了巨大的损失,加之1958年开始进行的“大跃进”、“共产风”等诸因素的影响,物价出现了第一个高峰年。主要矛盾表现在商品供应严重失调,流通领域出现通货膨胀。粮食、副食品供应情况尤为严重,自由市场交易价格空前暴涨。1963年之后,由于贯彻了党中央“调整、巩固、充实、提高”的方针,国民经济逐步恢复,物价也随之呈现稳定状态。
1979年,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提出经济体制改革的战略方针,首先调整了农业政策,提高了农产品的收购价格。粮食收购价格平均提高了19%,同时,完成计划指标外超交粮加价由原来的30%,提高到50%,给农场经济带来一定好处。
三中全会前后粮食收购价格比较
单位:市斤、元
1979年收购价 1980年收购价
小麦 0.137 0.167
玉米 0.082 0.098
水稻 0.135 0.165
大豆 0.20 0.23
杂粮 0.083 0.10
1981年取消大豆加价基数,收购价由每斤0.23元,提高到0.345元,提高50%(计划内提高50%)。
在十一届三中全会改革开放方针指导下,农业经济发展较快,许多农产品由少到多,供求状况发生了很大变化。农场也由自给半自给的自然经济向较大规模的商品经济转化。中共中央《关于经济体制改革的决定》要求“社会主义计划经济必须自觉依靠和运用价值规律”,“指导性计划主要依靠经济杠杆的作用来实现”。指令性计划必须运用价值规律。物价改革随着经济体制改革的深入,实行了逐步开放调整的政策。
1985年上半年开始,按照中央“放调结合小步前进”的方针,在国家统一部署下,放开了生猪和部分蔬菜价格,调整了粮油销售价格,调整了煤炭地区差价,一些工业品,农产品价格以及服务收费等。其中,调整生猪和农村购销政策和价格是1985年物价改革的主要内容。是年3月24日,省政府下达的《调整生猪和农村粮油购销价格方案》做出明确规定:为促进生猪生产发展,把猪肉的流通搞活,满足城乡人民生活需要,从4月1日起,取消猪肉定量供应,放开价格,实行市场调节,开放经营,自由购销,价格随行就市。
取消生猪派购,国家不再下达派购任务,由养猪户同国营、集体或个体经营者自由成交逐步建立多渠道、少环节直线流通的购销体制。取消生猪、猪肉、下水及其副产品的计划购销和销售价格,由各级物价部门会同商业部门根据物价政策和供求趋势提出本地区一定时期的指导性价格水平。生产者和集体、个体经营者在遵守国家政策法令的前提下,可以根据市场供求,有涨有落,自由成交。为指导生产和购销,开放后指导性价格水平是:生猪平均每毛斤比1984年收购牌价上涨2角左右,每斤猪肉统货议价为1.55元左右。
农村粮油购销政策和价格调整从1985年粮食年度(4月1日)起,粮食取消统购,改为合同订购和市场收购。目的在于促进农业生产的发展和农业生产结构的调整,进一步搞活农村经济。
合同内定购粮食和油料的购价是:小麦按“倒三、七’比例计价,即三成按原统购价,七成按超购价,每市斤标准品为0.225元;水稻按“倒二、八”比例计价,即二成按原统购价,八成按超购价,每市斤为0.231元;玉米(包括顶抵合同数的谷子)按“倒三、七”比例计价,并实行季节差,旺季(新粮入库起至3月末)每市斤0.127元;淡季(4月1日至新粮入库前)每市斤0.137元。大豆按原统购价不变,仍执行每市斤0.30元。葵花籽按“倒四。六’比例计价即四按统购价六成按超购价,油葵花籽每市斤0.39元;普通葵花籽每市斤0.33元。
粮油价格调整后,粮油副产品价格也相应进行了调整,糠麸每市斤由4分调整到8分。
农村粮油销售价格调整表表12—2 现行销价 单位:百市斤/元
粮油销售价格调整后,农场职工粮油供应未作调整,差价部分由农场承担倒挂。
猪肉及部分副食品调价后,按照上级规定每一职工每月副食补贴2.50元,物价补贴5元。
物价改革对促进生产,疏通渠道,保障供应收到了一定成效,但是,市场物价方面也出现了一些新的情况和问题。如部分生猪定购合同没有落实,收购量大幅度下降。蔬菜实行“大管小活”的管理办法以后,放开品种种植面积减少,造成供应紧张,价格普遍上涨。其它商品价格也呈现上涨趋势。1985年上半年零售物价指数上涨幅度,是建国以来继1961年之后的第二个高峰。
1962年农副产品收购价格表表12—3 单位:市斤/元
续表
续表
1965年嫩江县各种成品粮充杂销价格调整表表12—4 单位:百市斤/元
续表
1970年粮油肉类价格表 表12—5
续表
1971年化肥农药油料销售价格调整表表12—6
省革委1973年淡水鱼收购价格调整表表12—7 单位:市斤/元
省革委1973年生猪收购价格调整表 表12—8 单位:市斤/元
猪肉下价格调整表
(1979、11、15) 表12—9 单位:市斤/元
续表
猪副产品价格调整表 表12—10 单位:市斤/元
续表
熟猪下水价格调整表 表12—11 单位:市斤、元
牛、羊下水价格调整表 表12—12 单位:市斤、元
续表
家禽、鲜蛋价格调整表 表12—13 单位:市斤、元
淡水鱼售价格调表 表12—14 明水期 单位:市斤/元
粉条粉面子价格调表 表12—15 单位:市斤/元
1985年化肥销售价格表 表12—16 单位:1元
1985年1月11日,省物局、供销合作社关于确定1985年化肥销售价格的联合通知:(黑价联(85)1号、(85)黑供物联字第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