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章 商业志第二节 粮食管理粮食是本场的主要产品,粮食管理工作对于国家安排人民生活,活跃市场,促进经济繁荣,加速农业现代化建设具有重要意义。
建场三十年来,本场粮食管理始终贯彻执行国家统购统销政策和征购、销售、调拨,库存“四统一”管理制度。粮食管理的主要内容包括粮食上交、内调、仓储。检验、粮油加工,留粮、供应、场院、资材管理和统计报表制度以及粮食部门的其它职能。
一、管理概况
建场初期,原粮净化和管理由总场统一安排,全部由人工完成。脱谷、晾晒都是在平地压实而成的“土场院”上进行。由人工抽打或马拉石滚碾压,土仓、席囤存储。1962年始,随着农业生产大发展的需要和机械化程度的提高,先后在各分场修建水泥晒场。到1972年十年间修建水泥晒场2.37万平方米,占耕地面积的0.01%。
1976年起,粮食管理措施不断加强和完善,机械化程度不断提高,土晒场逐步淘汰。
1979年,本场根据省农场总局党委“关于加强粮食管理的决定”指示精神,成立了独立办公的粮食科,各分场及生产队普遍建立了以负责干部、农牧技术员、食堂管理员、群众代表等组成的粮食管理小组。并指定专人专职负责晒场管理工作。对文革期间遗留的管理混乱状况进行了纠正。本着“发展生产,节约用粮,提高商品率,为国家多做贡天”的原则。对于掌握国家粮油统购统销政策,组织和保证完成上交粮任务,执行统一用粮标准,合理用粮,节约用粮以及掌握粮食上交,储存、保管、加工、使用、运输等综合管理,发挥了积极作用。
在逐步实现标准化管理的同时,重点强化了晒场管理。七十年代未,每连队都配备了一名经管局、总局专业技术培训的粮食保化员,专职专责,严格把关。具体做法是以岗位责任制为中心,做到“四有”(有院墙、有看守、有帐目、有检查);“四快”(出风摊晒快、积堆码垛快、检斤入库快、缝口入库快);“一准”(检斤准);“四不准”(不化验不准上交、检斤不准不入库、草籽不准私分、无手续不准出库)。
在行政管理方面建立建全了几项制度:一是粮油报表制度(包括年度产、销、余计划表、供应人口、定量口粮季报表、饲料供应定量季报表、上交粮核对表、粮油加工生产月报表、种子播量报表等);二是粮食保管制度;三是粮油加工调拨制度;四是商品粮供应制度;五是粮食管理制度;六是损失粮食审批制度等。尽管如此,在粮食管理工作中,执行政策不严,检验工作不过硬,仓储过程中损失浪费现象也时有发生。
进入八十年代,随着经济体制改革的深入,粮食政策逐步开放。在完成国家征购计划前提下,允许进行多渠道经营(在政策规定范围内,生产队以下单位不得自行经营或处理粮食产品)。1980年起,本场按照有关规定,在完成国家指令性征购计划和上级下达的内调任务外,本着随行就市的办法,每年都有一小部分粮食产品议价销售。粮食政策的开放,对于调解需求,活跃市场,增加农场经济效益等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
随着农业生产现代化水平的不断提高,粮食管理设施也从无到有,逐步加强和完善.到1985年底,全场共建有水泥晒场12.25万平方米,占耕地面积的0.06%,另有土晒场万余平方米土粮仓36座,砖瓦结构晒麦棚1845平方米。拥有扬场机70台,输送机2台,清粮机25台,精选机20余台,其他设施百余台件。粮食上交、储存、保管、加工。运输等方面,基本实现了机械化作业。
二、粮食上交与内调
粮食上交是国家统购统销政策的具体体现,是件政策性很强的工作。由场主管领导和粮食科严格把关,做到多交粮、快交粮、交好粮,为国家多做贡献。按照国家统一规定,上级主管部门一年一度下达指令性种植计划和征购指标以及内调指标。总局、管局下达的内调指标也列入上交任务完成。
1979至1982年,超计划指标交售部分,按50%加价。1983至1985年按“倒三七”加价。1983年起,根据省政府《关于大豆下达指令性生产计划,实行按合同收购的通知》精神,合同内交售的大豆(三等品)以每斤0.345元统购价收购,超过合同多售的大豆,实行议购价。
三、留粮与供应
农场根据国家、集体、个人三者利益兼顾的原则,依据上级批准的国民经济计划,按总局规定的统一留粮标准,制定留粮计划,实事求是的保留场内全年口粮、种子、饲料用粮。“三留粮”执行分库保管,出入库检斤计帐,无令不开票,无票不出库的管理制度,“三留粮”标准如下:
1、种子:每亩地留种量选后即为供应和使用的最高限额。亩留量一般为:小麦20公斤,大豆10公斤,谷子1.5公斤,玉米3公斤。小麦中早熟种子可从口粮中选出10%,单独保管到当年5月末。
2、饲料:按牲畜类别,每头(匹、只)留粮标准即为供应和使用的最高限额。由粮食科统一掌握使用。一般为:种马1000公斤,种牛1000公斤,基础公母猪400公斤,役马750公斤奶牛1000公斤,后备公母猪200公斤,非役马400公斤,役牛300公斤,育肥猪200公斤,非役牛100公斤仔猪15公斤,鹿350公斤,羊30公斤,禽25公斤。豆饼0.5公斤顶0.5公斤精料,糠麸1.5公斤顶0.5公斤精料。
3、口粮:口粮留量按每人平均250斤计留,副食豆按每人11斤计留。
口粮与食油供应:实行按工种以人定量供应的办法,由场粮食科统一发放粮本,居民凭本到指定粮店购买。建场初期,职工干部由地方按标准供应,供销社经营,由于运输不便时常供应不上。吃自产粮后,每分场都设有加工厂和供应点。由于不利管理,于1976年全场粮油由总场加工厂统一供应。场部粮油供应则由加工厂设专职粮店。到1985年,场部共设粮店两处。担负机关,场直各单位粮油供应工作。
粮油供应标准:1958年农场下放嫩江县管辖时,县人委下达了《关于国营农场口粮标准的规定》,该文件中规定:
1、农业工人口粮标准原定为40市斤,限应在不超过43市斤的范围内调整。
2、职员原定为28市斤,限应在不超过32市斤范围内调整。
3、家属原定为23市斤,限应在不超过25市斤范围内调整。
4、转业军官参加农业生产,仍保持其军队的粮食标准四个月,过后应按其本人从事的工种供应。
农场自产粮供应,主要依据上级规定的供应标准,结合本场实际情况,另拟一些相应的调整和补充。
三年自然灾害期间,口粮以“瓜、菜、代”为主,实行低标准供应。1959年上级下达的月供应标准为:犯人30市斤,职工28市斤,家属15市斤,初生儿6市斤,每满1周岁增加2市斤。1961年,调整到职工32市斤,家属28市斤,初生儿7市斤,每满一周岁增加市2斤。1966、1967年,又分别进行2次调整。
1982年,省农场总局制定的粮食管理制度做了统一规定。该文件将口粮定量标准与工种分为八大类别,为国营农场现行的统一定量标准。
食油供应以人定量,每人每月供应标准0.5市斤,重要节日另行适量补助。
此外,采伐、勘探等野外作业实行定额补助。回民、外侨、产妇、节育、红军、抗联,革命残废军人等,按国家有关规定实行补助。
四、粮食关系管理
新生婴儿凭出生证明和户口,调入人员凭迁入地户口和粮食关系,转退军人凭迁入地户口及部队后勤部门签发的粮食关系;刑满释放人员凭本地公安部门证明和粮食关系供应粮食。
迁出户必须随户口迁出粮食关系。粮油供应自迁出截止。存粮油由迁出单位付齐。
新兵入伍,居民死亡及被捕人员,从第二个月注销粮食关系,停止供应粮食油,职工子弟在场内学校就读住宿生,及在校就餐者,必须迁办粮食关系。
工种变化时,必须持工作单位证明,按新工种定量标准供应。
职工退休,从第二个月起按36斤标准供应粮食,婴儿满一周岁时给办理长粮手续。
居民凭购粮本供应粮油,粮食科负责定期更换粮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