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节 管理体制
第二节 管理体制
建场至1968年,本场系省公安厅所属劳改农场。实行三级管理两级核算一级对外体制。即大队(分场)、支队(总场)两级核算,支队(总场)一级对外。财务管理强调由场部统管全场财权,全面管理财务收支。
1972年至1973年,根据上级指示精神,进行了体制改革,主要内容是分连建点,实行总场、分场、生产连队三级管理三级核算一级对外的管理体制,加强了生产单位财务管理。本场重新组建了六个分场,27个农业生产连队,并统一编制,将生产连改称生产队系列。财务管理仍然执行由总场统一对外进行采购、销售和结算及办理银行结算业务。生产队做为基层生产单位,非经场部批准,无权对外销售产品。
1973年起,使用内部转帐支票结算办法。1978年开始使用内部结算券。1982年又改革转帐支票结算办法。
长期以来,这种集权式的财务管理体制,实行统一经营的办法,虽然在一定历史时期内发挥了积极作用,但随着现代化农业的发展,其弊端也随之暴露出来了。集中表现统得过死。1979年以前,在计划管理和统计核算中,农场一直执行国家指令性计划。每年按照国家和上级主管部门下达的指令性计划,制定实施办法。总场对基层下达生产计划、财务计划、物资采购计划和资金使用计划;基层单位按照总场的布置逐项实施。农场和职工都没有生产经营自主权。国家对农场财政也采取带有“供给制”性质的统收统支两条线。即农场所获利润全部上级国家,发生亏损全部由国家弥补;企业对职工实行等级工资制,职工干多干少一个样,对于生产的最终成果不承担责任;农场的生产结构,长期单打一,只生产农牧产品。这就造成了农场和职工既缺少提高经济效益的动力,也没有承担经济责任的压力。使得农场经济发展速度缓慢,长期靠国家补贴过日子。本场自1956年至1978年23年间,国家投资总额1582万元,回收1773万元,其间16年亏损,累计亏损额4.437万元,7年盈利,累计盈利额仅589万元。国家弥补亏损3848万元。
1979年以来,在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精神指引下,本场进行了经济体制改革。同年,国务院批转了财政部、原国家农垦总局《关于农垦企业实行财务包干的暂行规定》。规定自1979年到1985年国家对农垦企业实行财务包干制度,基本原则是实行独立核算,自负盈亏,盈利留用,亏损不朴的办法。
随着经济体制改革的深入,农场发生了以下几个方面的变化:
一、打破了过去吃国家“大锅饭”的状况。实行财务包干后,农场与国家的关系用条法的形式固定了下来,即按规定向国家缴纳产品税、农业税等税金和部分利润外,超盈减亏的资金收归自己支配。加之贯彻中央有关进一步扩大企业自主权的决定,使农场成为责、权、利统一的相对独立的经营实体。生产、流通、分配等环节和经营方式都发生了深刻变化。
二、实行多种形式的经营责任制,总场对农牧业生产队、工业、商业等单位实行了各种不同形式的财务包干。生产队对职工实行联产计酬等承包办法。特别是1984年中共中央一号文件提出“国营农场应继续进行改革,实行联产承包责任制。办好家庭农场”。1985年,本场兴办各种形式的家庭农场90多个,全部实行“自主经营、单独核算、定额上缴,自负盈亏”。彻底打破了职工吃农场“大锅饭”的状况。
三、调整了经济结构,实行农工商综合经营,兴办农工商联合企业。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加快发展农业若干问题的决定》提出国营农场要“尽快建成农工商联合企业”。到1985年,本场在经济结构上进行了四个方面的转变:即由过去单一以种植为主,向农林牧副渔全面发展转变;由经营农业为主,向农工商综合经营转变;由生产初级产品为主,向深加工、综合利用转变;由自给性生产,向社会化的商品经济转变。农场经济由过去的产品经济进入了有计划商品经济的轨道。初步形成以农牧业为基础,以农畜产品加工业为中心,以商业为流通手段,发展广泛的经济联合,实行农工商综合经营、生产、加工、销售一条龙。
1985年底,全场已有场办工业6个,商业、运输、建筑、服务业等,在“开放、搞活”方针指导下,综合发展,齐头并进。
农工商联合企业管理模式,打破了地区、部门、行业和所有制之间的界限,横向经济联合逐步深入发展。1984年,本场先后通过联合和集资等形式,分别在秦皇岛,哈尔滨等地办起了养虾场,太阳岛酒家等生产经营型驻外单位。
1985年,开始扶持兴办家庭农场,落实种植、饲养、林业、渔业、工副业等承包项目共130余项,实现了国家、集体、个体三个轮子一齐转的管理体制。完成年总产值2170.7万元(按80年不变价),相等于1956年的14.9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