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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工资制度调整与改革

第三节 工资制度调整与改革


党和国家历来关心和重视职工生活。建场三十年来,随着国民经济形势的发展和企业经营管理水平的提高,工资制度也逐步完善和加强。职工工资多次进行改革和调整,不断地提高全民企业职工工资收入水平,使职工个人利益与国家利益有机地结合在一起,有效地发挥了职工群众生产劳动的积极性、创造性和关心企业经济效益的自觉性。充分体现了“各尽所能、按劳分配和多劳多得”的社会主义分配原则。
  一、工资制度
  建场初期,工资制度比较复杂。来自全国各地的政法管教干部,大多实行工资制度,也有少量干部和就近招收的工人执行工薪分制。如1956年4 月,省劳改局通知统一机务学员工薪分为每月110 分。
  1956年全国进行工资制度改革后,统一执行货币工资制。十部执行月薪,工人执行月薪日计。干部执行《国家机关行政人员工资标准》,工人执行《国营农场农业、畜牧业工资等级标准》和《国营农场拉拉机(联合收获机)驾驶员,农机修理工工资等级标准》等。全部实行等级工资。
  1961年,本场推行“三包一奖四固定”管理制度,同时制定了产量工资制。即每月发给职工工资的82%,其余18%根据生产指标完成情况,一次性核发。具体做法是:同年终减产1 —10%者,扣发产量工资的30%;减产11—20%者,扣发50%;减产21—30%者,扣发80%;减产30%以上者,取消产量工资。
  1962年,又制定了基本工资加奖励、作业工资与产量工资相结合、计件工资等制度,使工资管理体制进一步完善。
  1980年始,实行经济承包责任制,基本形式是“专业承包、综合计奖。”每月扣除基本工资的20%做为成果工资,年终完成包定额指标时返还。同时,实行超计划利润提成奖,农畜工商等单位按不同比例提取。1980年底,经过实践检验,此种责任制仍存在一定弊病,又对生产责任制,经济责任制和岗位责任制形式,做了补充、修改和完善,废除综合计奖制:农业责任制采取四种形式:1 、专业承包业体计奖:场对生产队按三项指标(产量、成本,利润)考核,实行超计划利润提成奖,提奖比例是;农业按18%提奖,畜牧业按80%,林业按70%,工副业按60%。
  产量、成本两项指标少完成一项扣发个人奖金15%。
  2 、专业承包,定额上交,联利计酬:实行纯收益分配的办法,纯收益为定额上交一倍以内部分,按“二、一、七”比例分配(20%上交、10%留队,70%个人分配,下同);一倍以上,两倍以内,按“三、一、六”比例分配;两倍以上按“六、一、三,分配。
  平时预借职工生活费,按实际出勤每天予借1.25元,全年不突破384 元,年终从个人分配中扣回,工资42元以下部分,全部浮动(保留工资等级),42元以上部分实行级差补贴,其它待遇不变。
  3 、专业承包,联产计酬;此种方法实际上是产量工资的发展。
  4 、大包干责任制:即一切支出(包括工资、福利、劳保、折旧,各种津贴和税金等)全部自负,定额上交,多收归已。保留职工身份,当月没收入的每天予借生活费1 元,年终扣回。
  经济责任制:实行经济责任制的,以厂(队)为单位,实行超计划利润提成奖,但不得超过实现总利润的15%。
  岗位责任制:主要是在事业单位实行。包括学校、医院、总场机关及所属单位按费用、任务、质量两项指标考核,分别按节余百分比与年标准工资总额的百分比提取奖金。
  1985年本场变为劳改农场,责任制度的主要形式是兴办家庭农场,实行大包干、联户承包联利润分成。
  二、工资改革与调整
  第一次是全国范围的工资制度改革。1955年12月29日,省公安厅劳改局根据省人字 1508 号《关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全部实行工资制和改行货币工资制的命令》,通知各劳改农场进行全面工资制度改革。1956年3 月始,本场根据上级指示,成立了评定委员会,进行工资改革工作。主要内容是取消原来的工薪分制,统一货币工资制,确定本场为四类地区,执行地方企业第二类工资标准,对执行工薪分的工人改定等级制工资。干部(少数犯错误的除外)均上套一级。
  中队长、科长基本工资标准为49.50 元,场级干部不低于原工资,由关内调入的干部不低于原级别;小队长不低于科员。
  改行货币工资后,职工平均工资收入有所提高,如原柏根里农场,改革前工资总额为153 23.15元,改革后增加到19343.30元,增长幅度为12.5%。
  第二次是1959年至1960年,先后给专业技术人员和部分机务人员晋级和调整工资。
  第三次于1963年,进行了幅度为40%的调资,并由原四类地区,调为五类地区,全场1059名职工晋升一级工资。其中干部126 名(包括农业技术员,医务人员,文教等专业人员27人),调后全场月增加工资额5570.79 元。
  第四次是1973年的低工资调整。根据国务院和上级指示,调整范围是1957年以前参加工作的三级工:1960年底以前参加工作的二级工;1966年底以前参加工作的一级工和低于一级的工人,以及与上述工人工作年限相同,工资等级相似的工作人员。凡调整范围内的一般都晋升一级。自1971年7 月1 日起补发。全场有1051名职工晋级,月增加工资额5702.00 元。
  第五次是一次较大规模的晋级和调资,于1977年10月1 日执行。原则是1966年底以前参加工作的二级工,1971年九月底以前参加工作的一级工“两道杠”,以及40%面上调整。在调整范围内,采取了群众评议的办法,重点是照顾贡献较大,工作多年而工资偏低的生产管理干部和技术人员。全场共晋级和调整了4329名职工,月增加工资额24830.70元。
  第六次于1978年,对生产工作成绩特别突出,工作表现好而工资特别低的又进行一次幅度为2 %的晋级,全场由165 名职工晋级。其中场级干部4 名,科级干部9 名,一般干部(含文教卫生人员)、工人共132 名,每月增加工资额为1.114.52元。
  第七次于1980年3 月始6 月结束,调整幅度为40%,自1979年11月1 日起执行,这是自1976年粉碎“四人帮”后第二次较大规模的调资活动。本场1978年底在职职工总数6516人,晋级2593人,占39.8%。在职工总数中,新录用职工1081人,实标晋级267 人,占24.7%,除去知青返城、长期不归、工人退职退休人员,1971年底以前参加工作的人数为3047人,晋级1782人,占75.3%;二级工1221人,晋级1028人,占84.2%;三级工819 人晋级565 人,占69.2%;四级:12220人,晋级136 人,占61.8%:五级工81人,晋级47人,占58%;六级以上14人,晋级6 人占42.9%。在职工干部中场级9 人,晋级7 人(未包括保留工资1 人),占77.8%;科级干部76人晋级55人,占72.4%,其中晋过二级的147 人此次晋级的66人,占44.9%。在干部人数中,机关干部104 人,晋级90人,占86.5%,机关干部晋级面较历次偏高。全场月增工资额16344.56元。
  第八次是1982年,根据国发(1981)144 号文件和省调资办(81)9 号文件精精,对文教卫生系统职工工资进行调整,范围:一是1966年底以前参加教育工作至今未间断的优秀骨干教师晋升二级;二是1966年底以前参加教育工作,1977年以来一直从事教育工作或累计教龄10年以上优秀教师。全场文教卫生系统432 名职工晋级,自1981年10月10日起补发。每月纯增工资额2 ,675.10元。
  第九次是1983年大幅度低调,全场有3452名职工晋升一级工资。
  第十次是1985年进行的全国性工资改革。全场在职职工总数为4982名,晋级级4227名。其中调偏低标准、定级转正的2322名;套改新标准的4544名。全场月增工资额72247.45,元。
  每人平均增加14.50 元。
  此外,根据中央发(1982)3 号文件颁发的《国营工厂厂长暂行条例》第十七条规定和国家经委等五个部门颁发的经企(1982)223 号文件《关于贯彻执行当前国营工业企业全面整顿若干问题的意见联合通知》以及省劳动局黑劳字(1982)113 号文件精神,省农场总局决定,自1983年起,对有贡献的职工实行晋级奖励制度,1983年至1985年,全场获晋级奖励的职工共244 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