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当前位置:

第四节 劳动保险与福利待遇

第四节 劳动保险与福利待遇


本场劳动保险与福利待遇,在1978年以前(含1958年—1967年劳改时期)一直按国家对全国工业企业的劳保办法执行。
  一、休假与工资支付
  1957年10月25日,省农业厅、公安厅经省人委批准,下发了关于农业职工休假与工资支付规定的联合通知。主要有以下几条具体规定:1 、职工全年工作日为306 天(润年307 天),全年法定假日为7 天(元旦1 天、春节3 天、“5.1 ”
  劳动节1 天、国庆节2 天)。公休日为52天,月平均工日为25.5天。
  2 、职工均实行小礼拜工作日。每班实际工作时间:每4 月1 日至10月末为农忙期,年日工作10小时;11月1 日至翌年3 月末为备耕期,每日工作8 小时,修配厂常年8 小时;畜牧工常年纯10小时。
  3 、职工本人结婚或父母、配偶、子女丧葬而请假3 日内工资照发。
  4 、技术人员实行“月薪制”,工人“日薪制”。
  5 、职工在法定假日加班时,其工资实行计件者,除按计件单位发工资外,另加发本人月等级计时工资的100 %,实行计时工资者,按本人计时工资的200 %加发。
  1979年以后,国务院和省政府作出了具体规定。1982年经省政府批准,实行新的劳保制度,职工的劳保福利待遇正式列入国家统一政策范围之内,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1 、职工的医疗待遇,包括职工公费医疗,职工家属享受半费医疗以及职工病休期间享受病假工资待遇。
  2 、职工退休、退职待遇。男年满60周岁,女满50周岁,连续工龄满10年的;从事井下,高空,高温,特别是繁重的体力劳动或其它有害健康的工作,男年满55周岁,女满45周岁,连续工龄10年的工人或基层干部;男满50周岁女满45周岁,因公致残,由医院证明,并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退休后按照国家规定标准,享受退休待遇。
  3 、职工死亡抚恤救济待遇,包括供养直系亲属抚恤费,供养直系亲属救济费和丧葬补助费。
  4 、探亲待遇,工作年满一年的固定职工不能利用以休假日(指不能利用休假日在家居住一夜或半个白天)与配偶或父母(养父母)团聚者,可享受探亲假,探配偶一年一次,每次30天,照发本人工资,路费全报。探父母,其中未婚职工一年一次,每次20天;二年一次每次45天,照发本人工资,路费全报。已婚职工,四年一次,每次20天,本人工资照发,路费超出本人标准工资30%以上部分予以报消。
  二、冬季取暖费及其它补贴
  1955年省劳改局下发的《干部职工冬季取暖费补贴通知》中规定,劳改单位干部、职工(包括刑满就业留场农工)在六个月取暖期内,按每人基本工资六个月总额的6 %发放,不足30元的按30元发放。对于自行取暖者一次发齐;住宿舍者发三分之二;住公家负责取暖的不发给个人。
  1963年起,本场由四类地区划为五类地区,取暖期为6 个半月,取暖费增加到35元。
  1976年11月始,国家对主要副食品开放后发给职工副食品价格补贴,每人每月5 元。
  1983年1 月,根据省财政厅通知精神,每个职工每月发放洗澡理发费2 元;发给冬季储菜、损失补贴费,10月发给,共20元。
  三、劳动保护
  劳动保护用品,建场至大包干前,一直由总场劳资科按工种做出计划,物资科统一购买按规定定期发放。如1957年劳改局下发的劳保用品发放使用办法通知,不仅规定各工种防护用品的种类、使用期限,还规定了生产工人在田间吃饭应设保温箱,保温壶等。临时生产需要住帐蓬的不得就地辅草睡觉。职工工作厂房,宿舍、食堂等要有防兽,防蚊虫及卫生设备等劳保设施。
  1976年省国营农场总局成立后,重新制定颁发了具体劳保规定,国家每年拿出一定数量资金,用于职工劳保。,1982年后,因实行经济责任制,劳保用品由承包者按规定提留自行添置,取消了统一发放的做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