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节 治安保卫建场初期,本场为省公安厅所属的劳改单位,设有支队、大队、中队三级管教机构。另驻有看押犯人的武警部队。在无产阶级专政条件下,改造罪犯,强制其参加生产劳动。行政机构负有直接维护社会治安保卫工作的使命。
1958年,全场社会人口已增到5826人,农场乡派出所成立后,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条例》配备了公安民警,负责全场社会治安管理工作。
1964年,随着经营规模的扩大和发展,各类社会人员迅速增加。农场成立了公安分局。在地方公安部门领导下,社会治安逐步加强。在“加强战备”,“加强军民联防”活动中,成立了以本场为中心的嫩北防区,并设置了联防指挥部。按照上级有部门提出的“平时联防,战时协作,加强防范,确保防区安全”的指导精神,开展区域内治安保卫联合行动。1965年6月15日,防区首次联防会议在本场召开。嫩江县联兴、霍龙门公安助理、民兵连长,邻近的科洛、柏根里大队民兵连长以及嫩江县有关部门、驻嫩江公安部队五团负责人,参加了会议。会议全面检查总结了防区内敌情、社情工作。修改了联防方案,制定了具体措施。使联防制度在安全保卫工作中发挥了积极防范的作用。
“文化大革命”开始后,正常的治安保卫管理被政治运动所代替。1967年5月24日本场召开的管教(治安)会议强调“高举毛泽东思想伟大红旗,高举大批判旗帜,对原党委在改造工作上执行的修正主义路线进行面对面的批判”。场革命委员会成立后,下设的保卫组执行的是“以阶级斗争为纲”和“以路线斗争为纲”的一系列安全保卫措施。把干部群众中的一般性言行视为阶级斗争和路线斗争的表现加以批判斗争或送进保卫组(即公安分局)设置的“三边学习班”(“边学习、边劳动、边改造”),制造了一批冤假错案。
1963年,场保卫组(公安分局)编制8人,“三边学习班”则配备了看守员7名之多。
1973年,恢复公安分局建制之后,治安保卫工作逐步恢复和加强,全场重新组建治保组织67个,其中连队治保组52个,治安员187个。主要承担监督改造五类分子①和安全防火等工作。
注①五类分子指地、富、反、坏、右分子。
1980年农垦公安局成立后,场公安分局设置了治安股,治安保卫工作实现了正规化管理。1982年,经上级主管部门批准,公安局设置治安行政拘留所。在各基层单位普遍建立了由主要领导负责的治保会、设治安员,制定各项治安保卫责任制。在巩固社会安定团结,维护职工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保证经济体制改革顺利进行等方面,作出一定贡献。同时,加强了对金库、弹药库、物资库、商店等重点单位的防范措施。并且成立了防火委员会,各单位均没有防火小组,配备防火器材。
1983年开始,实施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开展了多方面的安全防范工作。有效地减少了治安案件的发生。1983年度,本场公安分局被省农场总局评为“打击刑事犯罪第一战役”先进单位。1985年度年度又获司法厅颁发的“治安先进单位”光荣称号。
1980—1985刑事案件发、破统计表表3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