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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基层调解委员会
第三节 基层调解委员会
基层调解委员会是在人民法庭指导下进行工作的群众性民事调解组织。
场内凡设有党支部组织的单位,都设有调解委员会,其成员一般设3—5人,由群众民主选举产生。调委会主任由场各单位主要领导兼任。
自1979年起,全场成立30个基层调解委员会。这些基层调委会积极协助法庭工作,在处理职工群众矛盾和纠分的同时,也起到了帮助职工群众排忧解难的作用,为加强职工内部团结,稳定社会秩序等方面都发挥了积极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