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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党的劳改政策

第二节 党的劳改政策


1955年,我国正处于社会主义建设和社会主义改造时期。全国人民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一方面为实现恢复国民经济建设的第一个五年计划而奋斗。另一方面,为巩固无产阶级专政政权,在内部进行肃清暗藏的反革命和继续镇压反革命分子及各种犯罪分子的斗争。将一大批沿海城市及内地的各类犯罪分子调入“北大荒”,开发边疆,建设新型的社会主义国营农场,为国家生产粮食,对罪犯实行集中的劳动改造。这是新中国成立后,党和国家制定的一项英明决策。
  自1954年9月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改造条例》和《劳动改造罪犯刑满释放及安置就业暂行处理办法》公布,到1955年9月本场创建时,全省已先后建成劳改农场33个,在北安、德都、嫩江等地,形成了一个庞大的劳改农场群落。党的劳改政策及农场生产体制已初步建立并逐渐完善。在罪犯改造方面,主要贯彻“改造第一、生产第二”的方针,坚持阶级斗争与人道主人相结合的原则,实施“惩罚管制与思想改造相结合,生产劳动与政治教育相结合”的劳动改造政策。形成改造、生产、生活三条线相结合的劳动管理体制。使犯罪分子在接受改造的过程中改恶从善,成为自食其力的社会主义新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