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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节 刑满就业

第六节 刑满就业


劳改犯人刑满释放留场就业,是六十年代以前党的劳改政策的组成部分之一。留场就业人员,当时称之为“新生就业人员”,即“就业农工”。
  1955年至1968年,本场在劳改体制时期,历年的在押犯人中,都有相当一部分各类刑犯被改造好刑满释放。其中90%左右留场就业,参加农场生产建设。劳改就业人员成为农场初建时期劳动力主要来源之一。
  1958年,全场共释放犯人717名,其中留场就业625名,占被释放人员总数87%。当年刑满就业人员总数近千名。占全场就业人员总数的65.3%。
  1958—1959年,本场就业人员已增加到1458人。其中反革命犯717名,占被释放人员总数的44.7%:坏分子552名,占40.2%;刑事犯183名,占15.1%。这些人留场后,被分配到机务、生产.畜牧等不同战线从事劳动生产。
  1959年,由于就业人员渐多,将原看押犯人的三个分场和一个加工厂变为就业农工单位。
  1961年,省第五次管教工作会议专门研究了刑满释放留场就业问题和管理措施。提出:“多留少放,劳动生产和政治思想教育相结合”的方针政策。强调加强对新生就业人员的思想改造工作。本场根据上级指示,成立了就业科(1962年撤消),加强了对就业人员的思想政治工作以及衣、食、住和医疗卫生条件的改善。同时,进行排队管理,将就业工分为三类,即“正式农工”(属于人民内部矛盾的过失犯和一般刑事犯);“候补农工”(指摘掉政治帽子的)。“管制对象”(带四类分子帽子的)。正式农工可享受基本工人待遇;候补农工在生产劳动中受监督,请假、探亲路费自理;管制对象则接受监督改造。
  1959年两场合并到1961年底,全场释放犯人1669名,其中留场就业1620名,就业人员总数已达两千名,安置就业人员家属680户。一部分就业人员在场内结婚安家。
  1963年6—7月份,根据省公安厅,东北农垦总局指示,为巩固国防线,加强边境治安,先后将八五六、八五○两场就业农工全部调入本场管理。自八五六农场调入265人,其中单身179人,带家属的86户。总人口513人;八五○调入446人,其中单身294人。带家属的152户,总人口l748人。表35—4           建场至1964年劳动力变化情况



  1965年2月22日,省公安厅劳改局、省公安总队司令部发出联合指示,“为了进一步加强对劳改三类分子的改造及适应战备需要,经上级批准,确定于3月1日对我省劳改单位布局进行调整。
  3月10日,本场在押犯人全部调出,并从七星泡农场调入就业农工915人,从香兰农场调入239人。自此,本场变为就业农工为主体的劳改体制农场。
  7月,根据上级领导机关指示,开展刑满就业人员清理遣返工作,按照“四留四不留’政策,确定清理对象552名,其中前科案情属于反革命犯204人;坏分子483人。分别遣返广东、福建、浙江、江西、江苏、山东、安徽、河南、湖北、河北、四川、辽宁、吉林等省原籍,参加当地劳动生产。全场给遣返就业人员发放生活救济费总额351,85.81元(不含旅费)。
  1965年底,全场刑满就业人员总数达3236人,家属4883人。
  1968年7月27日,省革委、省军区批转省生产委员会、中国人民解放军公安机关军管会《关于下放部分劳改单位由所在地,市、县领导的联合报告》中提出关于就业人员清理问题要求现有就业分子,除国防要地外,凡家住本省农村的,一律迁返原籍。家住外省农村的,本着“四留四不留”的原定政策,主动征求当地意见,积极清理,按“四落实”原则迁返。
  根据上级指示精神,本场自1968年至1969年清理就业农工60甲。以上,其中一小部分遣返原籍,其余均疏散到邻近各县农村监督改造。
  1968年10月份起,接收上山下乡知识青年充实农场。自此,由劳改农场变为以知识青年和基本群众为主要成份的国营农场。
  1971年起,被遣散到农村的就业农工,纷纷陆续返场,并得到了适当的安置。
  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场统战部门,平反了一批冤假错案,恢复了“带帽”就业农工的政治待遇。并在生活,子女就业,退休待遇等方面与国家职工一视同仁。使他们安度晚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