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节 检察诉讼嫩江垦区的人民检察诉讼工作,由嫩江垦区人员检察院执行,它是国家设立在嫩江农垦区的法律监督机关。检察院对于叛国案、分裂国家案以及严重破坏国家的政策、法律、法令、政令统一实施的重大犯罪案件,行使检察权,对于直接受理的刑事案件进行侦察,对于公安机关侦察的案件,进行审查,决定是否逮捕、起诉或者免予起诉,对于公安机关的侦察活动是否合法,实行监督,对于刑事案件提起公诉、支持公诉,对于人民法院的审判活动是否合法,实行监督,对于刑事案件的判决、裁定及执行监狱、看守所、劳动改造机关的活动是否合法实行监督。人民检察院依法保障公民对于违法的国家工作人员提出控告的权利,追究侵犯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的法律责任。检察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检察权,不受其他行政机关、团体和个人的干涉。人民检察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对于“贪污罪、侵犯公民民主权利罪、渎职罪以及人民检察院认为需要自己直接受理的共五类性质二十二种案件立案侦查和决定是否提起公诉。以发挥人民检察院的法律监督作用。
嫩江农垦区人民检察院自1983年8月办公以来,立即投入到打击刑事犯罪与经济犯罪斗争中去,在机构新、人员新、业务新的情况下,经过全体干警共同努力,取得了显著成绩。两年多来共受理各类案件264起,273人;起诉158起,233人;批捕170起案件中的236人,共挽回经济损失金额130,910.72元,缴回赃款7,774.67元。
1983年~1985检察院受理案件情况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