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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节 林政管理

第七节 林政管理


1985~1989年,农场与农村接壤的212条林带无一条完整,原农建队西南的一片落叶松林带几乎全部被盗伐。据二十五、二十八、二十、六、五队反映,每年生产队林带丢失的树木都在150株以上,全场丢失树木3000~4000株。牲畜无统一牧场,幼林地、成材林地遭受啃食践踏,造成幼林地保存率低,破坏森林现象严重。
  1989年,加强了林政管理工作,调整林政管理组织,林业科与基层护林员签订责任状。到1996年共查结林政案件46起,罚没金额15640元,收缴盗伐木材119立方米,处罚盗伐分子49人,有力地保护了国家财产。
  1997年,林政管理部门进一步建立健全规章制度,加大执法力度。护林员及时发现盗伐线索并上报,按罚款额的15%奖励;设立了林政案件举报中心,对举报人按罚款额的30%给予奖励;从事木材加工的个体经营户,三证齐全;对非法木材加工户,处以3~5倍罚金;有效地治理了木材市场。1997~1998年林政案件逐年下降。
  1999年,农场规定林地内不允许拴牲畜、堆垃圾、垛柴草,违犯者罚款30元;杜绝无证采伐;各单位修枝修叉,必须申报批准后执行;个人不得处理枯死折断树木;对无证运输木材的,扣押车辆,查清来源再进行处理;实行看护和经济案件挂钩。各项制度的完善和实施,为以后开展工作打下了良好的基础。
  林政部门大力宣传《森林法》、《野生动物保护法》,加强对野生动物管理,严禁非法捕捉猎物,不定期进行检查或与地方联查。每年都开展“爱鸟周”活动,加大执法力度。2000年,共罚没网具20余片、鸟笼350个,放飞鸟类11种2000余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