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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劳动用工制度改革

第二节 劳动用工制度改革


企业劳动用工制度是企业单位和职工以一定方式确立劳动关系的制度。
  一、固定工
  固定工(亦称长临工、正式工等)是经劳动、人事或组织部门分配、安排或批准企业招收的人员。
  1967年以前,农场对各地盲目流入的人员、支边青年等,实行“包下来”的政策,通过农场介绍参加工作,均成为长期临时工。
  1968~1969年,农场审批职工子女就业。
  1970~1974年,兵团五十四团军务股办理农场职工子女并经过兵团五师军务科审批就业。
  1975~1984年,经农场所在地劳动部门克山县劳动局审批职工子女就业。
  1979年,按照黑劳计字040号文件精神,对1969年底以前参加工作,没有劳动部门审批手续的职工,经克山县劳动局统一办理了“长临工改为固定工”审批手续,至此形成以固定工为主体的用工制度。
  1986年,按照农总办发(1986)105号文件精神,经过克山县劳动局对全场在册职工进行全民所有制固定工人身份认定,总计7963人。
  二、劳动合同制工
  1985年,按照农场总局1984年11月23日印发的《关于实行劳动合同制若干问题的意见》(农总劳字[1984]76号文件),开始在垦区试行劳动合同制,在新工人试行这种制度的同时,逐步改革固定工制度。截止2000年底,农场劳动合同制职工达6634人,比1985年增加4983人。占职工总数的51%。1995年5月15日,农场总局印发了《关于垦区企业全面实行劳动合同制实施意见》(黑垦局发[1995]3号文件),规定:“凡是垦区范围内的国有、集体、‘三资’、股份制、股份合作制、租赁、承包、私营及雇工的个体工商户等各类企业均实行劳动合同制”。
  上述企业单位的现有全部职工(含干部、固定工、劳动合同制工人、集体所有制职工,临时工等)和新增职工(企业从外地调入的职工和新接收的大、中专毕业生以及复员转业军人等)均实行劳动合同制,与企业签订劳动合同,确立劳动关系,其原身份不再保留。统称为“企业职工”。
  1994年,在册职工13006人,打破职工身份界限后,已签订劳动合同的企业职工12693人,其中上岗职工11132人,享受工伤待遇的职工132人,富余职工1429人(含停薪留职职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