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节 医疗保险
第四节 医疗保险
1995年1月15日,第八届职工代表大会二次会议通过《克山农场医疗保险制度改革规定》和《克山农场医疗管理暂行办法》。医疗保险制度改革中规定,由农场、单位、个人共同负担医疗保险费,实行大病住院医疗保险和门诊医疗补贴相结合,互助互济保大病、重病,保合理医疗,强化公费医疗的管理,克服浪费,以收定支合理医疗的基本原则。
1997年9月18日,农场印发经场长办公会议研究、场第九届二次职代会主席团联席会议讨论通过的《黑龙江省克山农场职工医疗保险制度改革(试行)方案的通知》(克农场发[1997年]28号)文件。方案规定,职工医疗保险费用由用人单位和职工共同缴纳,由社会保险机构本着“以支定筹、收支平衡略有节余”的原则进行筹集。用人单位按职工月工资总额72%缴纳;职工个人按3%,直系亲属每月每人5元,退休人员按本人退休费总额1%缴纳,离休人员不交费,个体劳动者以场平均工资为基数、由个人直接向社会保险机构缴纳,其比例为102%。明确了定点医疗单位和医疗费报销标准。成立由工会、组织、卫生、劳动、保险、计财、物价、办公室等部门负责人组成的医疗保险委员会,加强对医疗保险工作的领导,田斌、安立志任主任,孔祥山、张玉山任副主任,刘世禄、孙毅、毕清海、王红军、冯晓华、王峰林、李贵福任委员。
1998年3月27日,农场制定下发《克山农场职工医疗保险制度改革方案》(克农场发[1998年]15号文件)。明确规定了医疗保险制度改革的目标和建立医疗保险制度的基本原则、实施范围、医疗保险基金缴纳标准和筹集方式、建立个人医疗账户和社会统筹医疗基金、医疗保险基金的管理与使用、医疗费保险标准、建立对医院的约束机制、成立医疗保险委员会和建立医疗保险监督员等条款。下发1998年医疗保险费收缴计划。
2000年1月16日,场第十一届职代会三次会议通过《克山农场职工医疗保险制度改革方案》。
1995~2000年,虽然每年都通过职代会或场文件的形式下发医疗保险方面的政策和方案,由于经济效益原因始终没有实行全场统筹,保险公司也没有真正开展报销医疗费业务,部分有能力的单位自行解决了职工医疗费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