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克山农场场规民约(试行)
黑龙江省克山农场场规民约(试行)
(一九八八年一月十一日克山农场第五届职工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维护克山农场的秩序和公共利益,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实现社会治安的根本好转,制定本场规民约。
第二条 扰乱社会主义秩序,妨害公共安全,侵犯公民的合法权益,情节不够刑事、治安处罚的,依照本场规民约处罚。
第三条 对于违反场规民约的人,坚持以教育为主,处罚为辅的原则。
第四条 我场公民在本场境内违反场规民约的,按本场规民约处罚。无行为能力、限制行为能力、又聋又哑、盲人违反场规民约的,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第五条 我场各级社会治安综合治理领导小组为场规民约的监督、检查和执行机构。全场每个公民都有监督、检举、揭发违反场规民约行为的义务。
第六条 违反场规民约受罚款处罚的人,应当在五日内将罚款送交社会治安综合治理领导小组。不服基层社会治安综合治理领导小组罚款决定的,在接到罚款通知后五日内,可以向总场社会治安领导小组提出申诉,总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领导小组的决定是最终决定。拒不交纳罚款的,通知所在单位从本人工资中缴罚。
第七条 各级社会治安综合治理领导小组执行本场规民约时,应坚持集体研究,严格遵守法律,秉公处理,不得徇私舞弊。对违反场规民约的人,坚持以理服人,不得打骂、虐待或者侮辱。违者将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条 社会治安综合治理领导小组对公民给予错误处罚的,应当向被处罚的人承认错误,赔礼道歉。已罚款的,应退回罚款。造成损害的,应当赔偿损失。
第二章 违反场规民约的行为和处理
第一节 扰乱公共秩序和妨害公共安全
第九条 维护公共场所秩序,造成一个良好的社会环境。在影剧院开演时打口哨、起哄、燃放鞭炮或者扰乱机关、学校、医院、生产单位等正常秩序,不听劝阻,尚不够治安处罚的,给予五十元以下罚款。
第十条 维护公共交通秩序和交通安全,保证畅通无阻。在公路上挖坑穴、设置障碍物、毁坏或移动指示标志;向汽车投掷砂石杂物;违反交通规则,客货混载,无理拦截车辆,强行登车不听劝阻的;携带易燃易爆等危险品乘坐公共汽车、影响交通运输安全及乘坐公共汽车不买票、无理取闹的,给予十元以上一百元以下罚款。
第十一条 维护社会公共安全,严防爆炸事故的发生,违反易燃易爆物品管理规定,私藏雷管、炸药、导火索等爆炸物品;未经批准生产、销售、储存烟花爆竹,情节轻微未造成后果尚不够治安处罚的,给予五十元以上一百元以下罚款。
第十二条 安全节约用电,严禁偷电。居民不得用电炉子、锯条等取暖、做饭、烧水。不得乱拉乱接各种电线。禁止居民安装各种形式的电网。违反上述规定未造成后果的,除电力部门按规定处理外,给予五十元以上一百元以下罚款。
第十三条 维护公共设施安全。故意损坏路灯、邮筒、电话、露天广播喇叭、公共厕所及其它公用设施未造成严重后果尚不够治安处罚的,除赔偿损失外,给予五十元以上一百元以下罚款。
第十四条 电视杆立放要符合安全规定,立杆要与高压线保持安全距离并且要牢固,不符合规定的要立即改正,不按规定立放电视杆造成他人人身损害或财产损失的,由用户承担全部责任。
第十五条 保护水库安全。对移动水标、在堤坝上挖穴取土,擅自堵塞或提高溢洪口等未造成后果的,除令其恢复原状外,给予一百元罚款。
第十六条 饮酒要适度。对酗酒闹事未造成后果尚不够治安处罚的,将其约束到酒醒并给予十元以上五十元以下罚款。
第二节 违反消防管理和安全防范
第十七条 确保重点单位或要害单位安全。在油库、仓库、贮木场等部位,违反禁令,吸烟或者使用以明火作业未造成后果尚不够治安处罚的,给予十元以上一百元以下罚款。
第十八条 燃放鞭炮必须注意安全。由于燃放鞭炮不当烧毁他人财物或者损害他人人身的,由燃放者承担全部责任。
第十九条 五级以上风力,单位升防火旗或者用其他方法通知居民,禁止生火做饭,违者除将火熄灭外,罚款五元。
第二十条 住户实行防火牌轮流值班制度。不按规定传递防火牌罚款五元,此期间本责任区发生火灾,由传递失职者承担一定的经济责任。
第二十一条 住户饭后厨房不得堆放柴草,做饭时做饭者不得离开厨房,不得让十四周岁以下儿童单独生火做饭,违者罚款五元。
第二十二条 柴草应按单位规划堆放。家属区禁止堆放大量柴草,违者除限期移到指定地点外,给予二十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三条 住户烟囱必须符合防火规定,经检查发现有裂缝除立即维修外并罚款五元。
第二十四条 住户做饭、取暖用过的草木灰、煤灰熄灭后倒到指定地点,不准带火星,违者罚款十元。
第二十五条 住户厨房顶棚必须用防火材料构成,厨房天棚口要用防火物资堵塞,对违者除限期改正外,给予五元以上二十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六条 住户火炕必须检查维修,炕上茬未造成火灾者罚款五元,造成火灾者按消防监督条例处罚。
第二十七条 禁止野外烧玉米、土豆等,违者除按护秋保收公约处罚外,给予五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八条 机动车不得长期停放在道路上,夜间必须停放在院内,违者给予五元以下罚款。
第三节 违反环境保护与畜禽管理
第二十九条 保持优美的生活环境。提倡在公共场所、家庭院落修花池、花坛,种植花木。有意在公共场所折毁花木,毁坏花池未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一元以上十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条 爱护林木,保持生态平衡。禁止在幼林内砍柴、放牧。禁止在林带和居民区内挖窖、垛柴草。禁止将树木圈入畜牧圈内或在树上拴牲畜。违反上述规定,除按森林法规定处罚并限期改正,给予十元以上一百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一条 爱护鸟类。禁止用汽枪、弹弓等捕杀鸟类。违者每人罚款五元,造成他人人身伤害或者财物损坏,应当赔偿其全部经济损失。
第三十二条 保护居民区内环境卫生。住户应及时打扫室内外卫生,保持房前屋后的清洁,排除污水。经检查不合格者除立即改正外,给予五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三条 居民应按指定地点倒垃圾、污水,违反者每次罚款二元。
第三十四条 猪、牛、羊、鹅一律实行常年圈养,不得在道边上拴喂牲畜并按规定交纳卫生费。散放每头(只)一次罚款五元以上十元以下,夜间散放加倍处罚。由于散放毁坏他人财物或庄稼时,应如数赔偿损失。在道路上拴、喂牲畜每头(只)每次罚款二元。
第三十五条 死亡的畜禽必须深埋。乱扔者给予五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六条 养牛专业户夜间必须将牛拴入院内或牛棚内,防止丢失。违者罚款五元。
第三十七条 为保护公民的人身健康,禁止饲养家犬。违者按克山农场禁止饲养家犬的规定处罚。
第四节 妨害社会管理
第三十八条 提倡学科学、信科学、用科学。禁止利用封建迷信等手段扰乱社会秩序或者骗取财物。巫医、神汉的违法行动情节尚不够治安处罚的,除追回所骗取的财物外给予一百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九条 开展积极健康有益的娱乐活动。利用扑克、麻将及其他娱乐品变相赌博情节尚不够治安处罚的,除收缴赌具外,参加者和提供场所者,每人给予十元以上五十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条 保护草原,禁止非农场人员进入场区打柴草和拉秸秆,违者按护秋保收公约处罚。
第四十一条 住户应按户口管理规定在公民死亡一个月内注销户口,违者除扣回已领粮、油、煤及倒挂费外,罚款三十元。
第四十二条 住户的外来人口,要当日书面报告治保会或居民委员会,晚报一天罚款一元,不报的每天罚款二元。
第四十三条 移风易俗。场内公民死亡一律火化,未火化而土葬的除必须火化外,对遗属罚款一百元。火化深埋留坟包者除限期铲平外,罚款五十元。违反其他条款按克山农场殡葬改革普遍实行火葬通告规定处罚。
第四十四条 发展庭院经济,充分利用房前屋后的零散土地种植作物。但对超过范围的小开荒除铲平外,每平方米罚款一元。
第四十五条 住户房前十米、房后二米、一头侧面五米为宅基地,用户可使用。非宅基地由房地产管理部门统一管理,未经批准所建的永久性建筑,房地产管理部门征用土地时,必须按规定限期拆除,征用单位或个人,不承担任何费用。
第四十六条 场内转让的房屋属于职工与克山农场共有,不得私自买卖或者变相买卖。违者除收回非法所得外,给予一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七条 游泳要有组织、有领导地进行并做好应急准备。个人单独到水库游泳的,每次罚款十元。
第四十八条 侵占、拿摸、毁坏少量公私财产情节尚不够治安处罚的,除退回财物、赔偿损失外,给予十元以上五十元以下罚款。我场公民侵犯附近农村集体财产和村民合法利益时,按当地规定处理。
第四十九条 机动车辆雨天不经批准不得在家属区内行驶及进入农具停放场,违者将压坏的路面修复外,罚款五十元。在公路上晒粮食、削甜菜等除立即改正外,罚款十元。
第五节 违反劳动纪律与邻里关系
第五十条 树立比、学、赶、帮、超的社会风气,对讽刺、挖苦、嘲笑、打击先进人物的,视情节给予批评教育或者给予纪律处分。
第五十一条 职工在工作期间擅离职守或者从事与本职工作无关的事宜,一次罚款五元,由此造成事故除承担全部经济损失外,并视情节给予行政纪律处分,或者追究法律责任。
第五十二条 职工在工作期间不准携带小孩上班,违者一次罚款五元,一旦小孩发生意外事故,由职工本人承担一切后果。家长不得无故让在校子女退学,如有学生擅自退学在社会流失,罚学生家长一百元。
第五十三条 邻里应和睦相处,有关截水、排水、通风、通行等要互谅互让,出现纠纷应协商解决。一旦发生殴斗,视情节给予十元以上二十元以下罚款。造成他人人身轻微伤害或者财物损害的,承担经济责任。情节严重触犯刑律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四条 安装自来水用户,冬天不居住时,室内必须保持一定温度,保证自来水畅通,违者除立即改正外,给予十元以上二十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五条 居民使用音响器材音量过大,夜十时以后大声喧嚷或者其他噪音过大影响周围居民工作或休息不听劝阻的,给予十元以上五十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六条 双职工上班期间或者离开住处,不得将未成年子女锁在室内,违者给予五元以上十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七条 职工家庭发生火灾,职工及其责任者当年不能评为先进个人,取消当年奖金或档案工资以外的分成。
第五十八条 家长要教育好和看管好自己的未成年子女,未成年子女和无收入的子女因违反场规民约受到罚款处罚或者造成国家、集体、公民财产损失时,由家长交纳罚款和承担赔偿责任。
第三章 附则
第五十九条 本场规民约所说的以上、以下、以内均包括本数在内。
第六十条 本场规民约自一九八八年三月一日起施行。各单位参照本场规民约制定本单位的厂(队)规民约,报总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领导小组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