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节 管理体制改革
第三节 管理体制改革
第三节 管理体制改革
由于特定的历史时期,特殊的环境条件,从建场开始,农场就担负着办社会的职能。逐步形成了完善的生产系统和功能齐全的社会管理服务系统,是一个经济区域性的小社会,有人戏称农场“四像”,即像政府,不收税;像企业,办社会;像部队,没军费;像农村,有工会。这种政企社企合一的管理体制,在维护国有企业的合法权益,保持农场社会稳定,促进农场经济社会协调发展方面曾经发挥过重要作用。但是,随着市场经济体制的逐步建立,这种管理体制的弊端日益显现出来,政企不分,企业办社会造成农场负担过重。因此,政企分开成为企业改革的重要内容,是在农场建立现代企业管理制度的必然要求。历届农场领导都盼望国家、上级有个说法,既能使社会职能部门方便维护服务企业管理,又能减轻办社会的各种负担。
多年来,垦区一直在探索解决农垦企业政企、社企分开的途径。1988年以后,按照国家和省委的要求,先后进行了友谊农场设政府,绥缤农场内部政企分开和虎林地区六场还政于地方(区域经济一体发展)等几种模式的改革试验,最后认为“绥缤模式”符合现阶段垦区改革和生产发展的客观要求。1995年 8月,国家农业部副部长刘成果在黑龙江垦区调研时肯定了绥缤农场的改革成果,指出:“就是搞个社区管理委员会,改革成本低,又能实行政企分开,‘社区’这两个字很科学,它反映了农垦企业的社会性,也反映了农垦企业的区域性。”1995年12月,总局党委书记申立国在总局党委扩大会议上谈到“要通过不断扩大社区管理委员会模式,探索一条经费由国家和企业共同承担,以内部政企社企完全分开的路子。”据此,1996年农场成立了社区管理委员会,办公室设在原街道委员会办公室,社区主任由时任农场党委副书记刘金贵兼任,副主任兼办公室主任高元喜。街道(下设居民委)、民政、计划生育、公安分局、法庭等部分政社职能部门划归社区,并组建一个党支部,主要职能是管理农场的治安、民事、计划生育、环境治理、城镇规划等一切社会区域性工作,开展安全文明小区建设活动,抓好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2002年,总局统一制发了“黑龙江省岔林河农场社区管理委员会”门牌。
1998年,中共黑龙江省委关于垦区实行“省级授权,部门派出,系统管理,内部分开”的管理体制的决定逐步落实,土地、交通、工商、社会保障等政府职能部门相继上划,农政、林政、牧政、渔政、水政等与农业生产经营密切相关的行政职能仍然留在农场,寓管理于服务之中。农场加快了对政社(包括事业)部门改革的步伐,在经费管理上实行全额拨款、差额补贴和自收自支的企业化管理,减轻企业办社会的负担。社区管理委员会将成为非营利性社会管理机构(包括行政司法部门)的领导和协调机构,“社区”的概念在农场延伸,与城市社区相比,农垦社区担负着更广泛的职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