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节 养老保险 第一节 养老保险
1984年,农垦总局党委决定,加快养老保险制度改革步伐,实行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明确规定:“合同制工人的工资、福利和保险待遇,不应沿用固定工吃大锅饭的办法。有条件的单位要积极试行社会保险制度,以解决合同制工人退休养老待遇问题。”这是垦区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初期政策,是专门对合同制工人的规定。按照总局和管局的要求,岔林河农场合同制工人从1985年开始实行养老保险,当年参加养老保险的合同制工人19人,个人按标准工资的3%缴纳养老金,年缴费计247元,企业按工资总额的 15%承担,年缴费计2 560元。1986年21名合同制工人参保,1987年以后,随着合同制工人的大量增加,参保人数也大幅度上升,有 173人参保,1988年269人参保,至1993年底上升到367人。1985年至1993年合同制工人缴费标准始终是:个人缴费为工资额的3%,企业按工资总额的 15%缴纳。1994年垦区实行全员劳动合同制,农场固定工也开始缴纳养老金。黑垦局办发1号文件转发了黑政办发[1993]65号文件。总局1号文明确规定:“垦区企业职工个人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从1994年1月1日起执行。”这项改革结束了固定职工养老保险单独由企业一方缴纳的历史。
1995年6月 1日,农场总局发布了局长第2号令,实施《黑龙江垦区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暂行办法》,使垦区的养老保险工作进一步得到规范。《暂行办法》规定,基本养老保险以管局为单位,测算统一费率,不分固定职工、合同制职工。企业按照在册职工工资额的3%征缴,每两年增加1个百分点,最终个人缴费达到8%。
总局《暂行办法》的下发施行,促进了养老保险事业的发展。1995年以后,农场的社会保险体系建设明显加快,实行了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的社会保险制度,为参保人建立个人账户。同时,实行《职工养老保险手册》制度,每年一张结算单,使参保人对个人账户养老金的积累情况一目了然,有效地激发了职工的参保意识。
从1995年开始,个人缴费比例每两年提高一个百分点,1995年至1996年为3%,1997年至1998年为4%,1999年至2000年为5%。个人账户按 11%记载,个人缴费全部记入个人账户,其余部分从企业缴费中划入。从2001年开始,垦区加快了职工个人缴费比例的步伐,每年增加一个百分点,2001年缴本人工资总额的6%,2002年7%,2003年达到8%。根据黑劳社发[2004]68号文,从2004年 7月1日起,职工个人账户规模由本人缴的11%调整为8%,全部为个人缴费。并且垦区和省实行的新的养老金计发办法并轨,缴费多少和养老金高低直接挂钩,多缴多得,少缴少得,如果再按档案工资缴费,今后垦区职工的养老金要大大低于全省平均水平。为了保护职工的权益,总局决定,从2005年起,农业职工的社会保险费基数统一调整为上年垦区在岗职工平均工资。2004年垦区人均工资为8 255元(上年的人均工资次年使用),2005年垦区平均工资为9 205元。2004年开始打破了档案工资。从此,垦区农业职工的缴费工资基数按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增长速度增长了。
1994年固定工、合同工全部实行养老保险后,离退休人员养老金发放的改革也明显加快。农场1995年底以后的退休人员不再由农场发放, 而是由社保机构直接发放, 这部分人当时称“直发人员”。1999年前企业缴费采取的是“差额收缴,差额拨付”的办法;从2000年开始,总局按照“全额收缴,全额拨付”的原则,实行“单基数,单比例”收缴,农场养老保险金全部通过银行发放,社会化发放率达100%。1 189名缴费职工,264名离退休人员的缴费记录和发放情况,全部纳入微机网络管理,结束了手工操作的历史。
离退休职工人数统计表(1984~2005年)
表1—1 单位:人
根据《黑龙江省个体劳动者基本养老保险规定》(2000年 9月省政府13号令),经过两年的政策宣传,加之企业改革逐步深入,解除劳动关系的人员增加,有力地推动了农场个体劳动者参加养老保险工作。
个体劳动者参保情况统计表(2002~2005年)
表1—2 单位: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