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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失业保险

第二节 失业保险



                   第二节 失业保险
  1986年,国家颁布了《国营企业职工待业保险暂行规定》,开始实行待业保险制度。,黑龙江垦区是1988年开始运行的。哈分局各农场是1994年缴费的,但实际缴费时间是从1991年开始,1994年缴纳待业金时补缴了1991年至1993年的待业金。在职职工100%参加了待业保险。
  1992年,垦区实行的是企业内部待业制度。1993年,垦区出台了待业保险基金管理办法,允许农场待业保险基金实行“自收、自管、自用”。
  1991年至1997年,个人缴纳待业金标准为每月 1元,年缴费12元,企业按工资总额的1%缴纳。待业金10%上缴管局社保机构作为机动调剂使用,90%留在农场社保部门。
  1998年,提高了失业保险基金的缴费比例, 企业由工资总额的1%提高到2%,个人由每月1元提高到本人月工资的1%,新增部分在保证失业人员所需费用的前提下,主要用于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业培训。
  1998年以后,进一步提高了管局社保部门的统筹能力,收缴的失业保险金 15%留在分局社保局,85% 拨付给农场社保分局。2004年底,农场社保部门撤销失业金账户,资金全部转入哈局社保局,使用权仍属农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