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节 其他保险 第三节 其他保险
一、医疗保险
到2005年,农场医疗保险经过三年运作逐步加以完善。除在场外务工的人员外,场内职工参保率达100%,资金运营状况良好,基本做到收支平衡。2004年修改《方案》,住院和慢性病报销起付标准由原规定1 000元调整到500元。企业缴纳部分给职工记入提高0.1%,即由原来的45岁以下划入本人工资总额的1.2%提高到1.3%,46岁以上的由1.5%提高到1.6%。
二、生育保险
2003年农场制定《生育保险办法》,当年支付统筹金2 900元,2004年支付5 600元,2005年发生流产一例,支付金额300元。
三、工伤保险
根据农场多年发生重大事故的实际情况,工伤保险按在职职工工资总额的0.5%提取统筹金(省和总局规定提取1%),职工个人不缴费。工伤事故共发生2起,其中2004年1起,报销金额8 609元;2005年1起,报销金额851元。
医疗 工伤 生育保险情况明细表(2003~2005年)
表1—3 单位:人 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