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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节 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

第四节 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



               第四节 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
  农场按照总局要求,从1998年4月1日开始实施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具体工作由场民政局负责。1998年总局下拨资金 9 630元,1999年至2000年下拨25 680元,保障了11户28人的基本生活。其中“三无”人员3人,优扶(特困户) 4户10人,残疾人家庭4户15人。按通河地区最低生活标准,人均月补差额为39.20元。2005年,156 户229人享受低保,享受金额为13 053元,人均月补差额57元。资金实行社会化发放,由总局下拨到分局,再拨到农场,低保户持卡到银行驻场办领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