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节 工程管理
第三节 工程管理
第三节 工程管理
水利工程的管理措施包括以下4个方面:
一是专业管理。建场以来,水利工程管理养护的重点是新生总干渠。1955年,农场兴建一条西起岔林河畔左家屯(今三号坝处),下至农场场部地区的引水自流灌溉工程——新生干渠,并形成了完整的灌溉体系。从1956年到1996年的40年时间里,基本上都有专业队伍看护 (“文化大革命”期间,放松了管理,致使有些构造物受到破坏)。新生总干上游36公里流经通河县3个乡镇。1984年 3月,农场与通河县人民政府,本着团结协作治水,兼顾场县共同利益的精神,就灌区供水、工程维修、水费收缴等问题进行协商并达成协议(协议书附后),确定共同整治新生灌区,恢复农场水田生产,兼顾临近社队水田用水,充分发挥了新生总干渠的灌溉效能。1989年,农场又与通河县岔林乡签订了 3号坝(在岔林乡境内)护岸协议书。多年来,农场无论水利机构如何变化,新生总干渠的管理机构和管理人员编制始终存在,主要职能是看管养护干渠设备和收缴农村社队水利费用。1988年以后,地下水被广泛开采灌地,自流灌溉面积越来越小,且农村水费难收,壕线管理难度很大,为更好发挥地方政府的管理积极性,保证总干渠发挥更好的效能,1997年3月,农场将新生总干渠租赁给通河县水利局,租期为30年。
二是制度管理。多年来,农场坚持实行水利工程管理责任制,农场主管水利工作的领导、水利主管部门和生产队(指定水管员)三级管理,做到层层有人管,事事有人抓,责、权、利明确,奖罚分明,对堤防工程末级渠道、机井制定了《管理办法》,水利科与生产队和工程具体管理人员签订《末级水利工程管理责任状》,并制定了《水利工程管理奖罚办法》。水利科负责全场堤防工程运行状态检查,严禁在水利工程处取土、打井、设障、雨天行车等有妨害水利设施安全的行为。及时制定工程维修养护计划,对堤防隐患、险工弱段及时上报,并采取处理措施,各作业区指定专管人员负责区域内的水利工程管理。多年延续的各项制度使水利工程管理井然有序。
三是经济措施管理。农场从1987年开始大面积发展井灌水田,大农场和小农场同时打井。全场打水田灌溉井690眼,其中职工自筹资金打组合井610眼,农场投资打大井80眼。本着水利减负,促进产权改造的原则,2001年对农场公有机井合理作价,全部转让给家庭农场经营,转让资金分 5年内偿还付清,全场共收回转让资金28万元。机井产权转让后,维修、管理各项费用都由个人承担,农场继续做好指导、服务管理工作,对全场机井及配套设施建户立档,对每一眼井的施工过程,施工单位、负责人、施工人员、成井工艺、井户、井位、井深、井造价、井型、井泵、井管类型等技术资料,全面记录存档备案,以便继续发挥监督指导作用。农场二区两座塘坝对抵御山水下泄发挥重要作用。从1994年起,塘坝以抵押承包形式包给职工管理,要求保证闸门、启闭机等设备完好,坝体不被破坏,保证灌溉补水。
四是依法管理。1988年,农场成立水上派出所,徐成年兼任所长。1991年经总局公安局批准,正式成立水上派出所,董立志兼任警察。为贯彻省委省政府[1992]11号文件,合理利用和保护水资源,充分发挥水资源的综合效益,对水资源实行统一管理,农场成立了水资源管理办公室(设在水利科),建立了用水审批制度,以作业区为单位办理了取水许可证,每年取水量为1 100万立方米。自来水管理站有机电井2眼,供应农场居民生活用水,井深135米,井径300毫米,单井出水量40吨/小时左右,办理2本取水许可证。根据总局1994年第 1号令,为贯彻执行省委省政府《关于大力加强水利建设若干问题的决定》,农场下发了[1995] 7号文,公布了收缴“两费一金”(即防洪保护费、水利建设附加费和防洪资金)及水资源费,对收取范围、标准、办法、管理与使用等方面做了明确规定。本着“水利为社会,社会办水利”的原则,所收款项20%上缴总局,80%留分局。农场的水利建设发展基金收取标准为:旱田每年每亩 2元,水田每年每亩5元,由场计财科在利费中统一提取上缴,每年约16万元(此项收费只实施2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水土保持法》、《防洪法》等法规颁布后,农场开展了多种多样的保护水资源和维护水利建设工程的宣传教育活动。利用每年的3月22日“世界水日”和3月22日至28日的“中国水周”,开展《水法》宣传周活动,使依法管水深入人心。
防洪是农场水利工程管理的重要一环,坚持了常抓不懈。历年坚持了“从最坏处打算,向最好处努力,未雨绸缪,防患未然”,尽最大努力保证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的指导思想,落实以场长为核心的防汛工作责任制,常年坚持修复险工弱段。防汛指挥部是农场每年必须调整和明确一次的常设机构,总指挥由场长担任,副指挥由主管水利的副场长担任,指挥部设在水务局。1995年,农场防汛指挥部被总局评为抢险救灾先进集体,副场长刘文焕荣立二等功一次,水务局局长董立志荣立三等功一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