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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农业机械转让

第二节 农业机械转让



                  第二节 农业机械转让
  1985年,农场下发 1号文件,把现有农田作业的拖拉机及农具、晒场机具、部分联合收割机转让给家庭农场经营,农场成立机具转让领导小组,组长由代场长杨福柱担任,副组长由经管办主任李洪英和生产办主任车铁军担任,成员由周建广、康文豪、王加会、薛景峰等财务、机务有关方面人员参加,负责机具配套、作价和签订转让合同。各管区以主任为首,成立机具转让作价领导小组,协同场领导小组工作。农机转让中坚持的几条原则是:(一)、以原车组配套机具为基础,从发挥机具效率出发进行适当调整。(二)、以质论价。根据现有机具状况逐台作价,对已经批准报废的和一些特殊机型的机具,根据实际情况,适当调整价格,总的不得少于全场转让机具的总净值。(三)、机具配套作价后,张榜公布,让购者报名申请,按规模经营较大、原车驾驶员优先等几条转让原则,落实转让对象,并签订认购转让合同,报场领导小组批准。付款办法:一是转让机具在500元以内的需一次付清,超过500元的,需先付 500元认购款,剩余价款付息二厘为资金占用费,分3年付清,并要求每年交30%以上,第一年付款额包括认购款。二是不论经营不利或经营有利的,3 年期满拒不交够转让款,按银行规定以提取滞纳金办法计收或收回机具并追交使用期的一切费用。三是转让机具价款在 500元以上,认购者能一次付清,降价10~20%。四是机具价款没全部偿还之前该机具不得转让。
  二、四、五管区的胶轮拖拉机可选留一台,以承包或租赁形式选择驾驶员,为本单位服务。E—512联合收割机全部划归农机公司管理。
  根据农机具转让情况,农场于1985年 2月份补发一个10号文件,对剩余部分农机具以租赁形式给职工经营,租期定为5年。租金为:东方红—75/54为900~1 100元/台,GT49为1 000~1 200元/台,东风—5 型为1 100~1 300元/台,割晒机(前悬牵引)为300~400元/台,其他机具按年折旧额上缴租金。出租单位管理(甲方)与租赁机具职工(乙方)签订租赁合同后,交场机具转让领导小组备案。按机具转让方案和租赁方案的要求,首批转让联合收割机 3台,链轨拖拉机19台,各种农机具97台件,价值26万多元,占农机具总量的 40%。1986年,垦区家庭农场(包括农机具转让)出现回潮,农场坚持了改革道路,到1987年,没有转让的农机具全部向职工转让产权,家庭农场职工自筹资金80余万元,购置小型拖拉机、脱谷机、 农田灌溉等机械350多台件。打破了几十年来国有农机一统天下的局面,彻底实现了农机到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