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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管理

第二节 管理



                   第二节 管  理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法》和《黑龙江省土地管理实施条例》,农场先后出台了《关于加强土地管理的通知》、《土地资源管理规定》、《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等一系列文件,核发了土地使用证,对无证开荒、无证建房、随意转让使用权等问题做出明确的限制与处罚规定。对土地开发利用实行鼓励措施,如对新开荒地第一年收管理费3元/亩,第二年收承包利费的1/3,第三年收取 2/3,第四年纳入承包田管理,加快了土地开发的进度。对职工建房严格履行手续,先由建房户写出申请,经土地、规划、建设部门会签后由场主管领导审批,然后到土地科办理用地审批手续。确定建房位置、面积、测量“放线”工作均由场规划办人员现场落实。
  1995年,依据总局54号文件。改革土地使用制度,树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土地有偿、有期、有流动使用的新观念,对新增建设项目用地,除党政机关、公益事业等国家规定的项目用地进行划拨土地使用权外,其余全部开始实行土地使用权有偿出让或有偿划拨。
  基本建设用地按上级规定标准收取土地管理费、土地登记费、土地有偿使用费。场部占耕地按250元/平方米、非耕地200元/平方米收取管理费,作业区占耕地按100元/平方米、非耕地按0.8元/平方米收取管理费。用地审批书8.0元/份。1984~1988年土地费由农场收,1989年以后,收费全部交哈管局(不包括开荒地收费)。
  农场建立了土地违法案件举报制度,处理了多起土地纠纷案和违法占地案,对少批多用、早占迟用、占而不用、非法租用、非法占用土地责任人进行行政处罚或取消土地使用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