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节 法庭 第三节 法 庭
1984至1999年 8月, 法庭业务归属通河县人民法庭领导(哈管局未设法庭机构,管局各场刑、民事案件由哈市各区院受理),庭长、 审判员也由农场党委提名。通过通河县人民法院报请县人大常委会任免。法庭人员基本稳定。至1995年庭长一直是王喜良,副庭长高洪民,1997年衣国臣任庭长。1999年9月1日,经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批准,农场法庭划归省农垦中院,由绥化农垦法院领导,全称是:黑龙江省绥化农垦法院岔林河人民法庭。2001年10月,省农垦中级法院机构改革, 增设青年法庭, 农场法庭改为黑龙江省农垦绥化法院青年人民法庭第三(岔林河)办案组,编制由3人减为2人,庭长衣国臣上调,副庭长高洪民任组长,亓广义任书记员兼法警。
2002年 3月10日,根据黑龙江省农垦中级法院农中法[1999]第96号文件的批复,哈尔滨分局所属的沙河农场法庭管辖的案件划归青年人民法庭第三(岔林河)办案组管辖。沙河农场设立接待室,并设接待人员 1名(由农场司法所人员兼任),法庭办案组实行巡回审理案件形式,从而方便了沙河农场职工群众的诉讼。
法庭受理的案件中民事纠纷较多,大多是调解,案情复杂的或重大违法犯罪案件上交法院办理。随着普法教育的深入开展,职工群众依法办事意识明显增强,各类诉讼案件呈逐年上升趋势。80年代只有几件,1990年上升到十几件,2000年受理各类经济、执行等案件28起,2003年受理案件63起。在清理回收内外欠款中,法庭人员首当其冲,依法清欠,1984至2005年间,累计为农场挽回经济损失在百万元以上。
法庭办公条件不断改善,2002年 7月为办案组修建了新的办公用房,使办案组具备了办公室、立案室、审判庭一体化的办公条件。青年人民法庭还出资 2 000元,为干警配备了二套新式办公桌椅。同年10月,青年人民法庭又出资 7 000元为办案组配置了微机,实现了与上级法院微机联网。2004年10月,在青年人民法庭的协调下,岔林河农场、沙河农场、沙河制药厂、青年人民法庭共同出资为办案组购买了松花江面包车一辆。至此办案组有了微机、交通、通讯、办公用房等较为齐备的现代化办公条件。
2002年,法庭岔林河办案组因工作成绩突出被黑龙江省绥化农垦法院评为人民满意的先进集体,组长高洪民被评为人民满意的先进个人。2001年12月,书记员亓广义撰写的题为《关于实行审判长和独任审判员选任制》问题的论文,在绥化农垦法院第一届调讲答辩会上荣获优秀奖。
法庭审理各类案件情况表(2001~2005年)
表4—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