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节 兵役 第三节 兵 役
一、兵役登记
1984年修订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规定:实行“义务兵与自愿兵相结合,民兵与预备役相结合的兵役制度”。农场将18岁到35岁之间的男性公民统一进行兵役登记,符合现役条件的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其余编入基干民兵或普通民兵组织。
1996年,兵役登记开始分类登记,一是为掌握能服现役人员的实际情况,对年满18至22周岁的男性公民进行预征对象登记,经初步审查后,称应征公民。二是对预备役人员进行登记。
二、义务兵征集
1989年以前,义务兵征集工作由通河县武装部负责;1990年以后,由管局人武部自行征集。多数年份征兵时间在10至11月份进行,历届征兵都要由主管场领导牵头,宣传、教育、公安、卫生等有关部门参加,办公室设在武装部。按照应征公民登记、宣传、教育、报名、走访调查、政审、初检、体检、定兵、送兵等步骤实施,特别是严把政审关、体检关、年龄关、文化关,最后由党委定兵,接兵部队到场接兵。
1984到2005年,农场共为部队输送合格新兵50名。入伍后的青年,积极学习政治、军事,努力钻研业务,向军地两用人才发展,保持了农垦战士的优良传统,未发生退兵问题,在部队有35人入党,80%受到过嘉奖,为农场和家乡争得了荣誉。
应征服兵役人员一览表(1984~2005年)
表4—11
三、拥军优属
农场积极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的有关优抚政策,做好拥军优属工作。为鼓励适龄青年应征入伍,根据省政府文件精神于1997年制定下发了《岔林河农场义务兵优待金征集、发放办法》(15号文件)。经一年的运作,于1998年以场发24号文件下发了《〈岔林河农场义务兵优待金征集发放办法〉补充规定》。农场常住户每年每户征集 8元人民币,补充义务兵优待金的发放,入伍青年从入伍之日起,农场每月为其存入银行人民币 100元,待义务兵退伍转业后一次性发给。每年春节武装部会同民政局带着礼品对在场的军烈属、残废军人进行走访慰问。对于退伍军人都按政策做到了妥善安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