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节 工作历程
第一节 工作历程
第一节 工作历程
1973年,农场成立计划生育委员会,1982年,中国共产党第十二次代表大会正式将计划生育列为基本国策,提出控制人口数量,提高人口素质的要求,提倡晚婚晚育、少生、优生、优育,提倡一对夫妇只生育一个孩子,农场党委坚决执行这项基本国策,历届领导班子坚持做到物质生产和人口生产一起抓,落实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措施。1983年元旦春节期间,贯彻中央召开的全国计划生育宣传工作会议精神,使这项基本国策家喻户晓,人人皆知。农场在职工医院成立了计划生育手术队,主刀大夫孙中万、王德昌。
根据中发[1984]和中发[1986]13号文件精神,按照省委省政府有关规定,进一步明确垦区执行城镇标准要求,实行一对夫妇一个孩子的政策不动摇,1980至1985年(“六五”期间),是计划生育轰轰烈烈,深入人心,保持低生育水平的良好时期。农场连年被上级评为先进单位,计划生育专职干部刘勇智(1982年7月调走),杜淑清(1982年7月至1986年任职)多次获得各种荣誉称号。但是,1985年由于农场经济困难,又参考了某劳改支队的做法,未发放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
1986年,是农场计划生育发生戏剧性变化的一年。这一年,国家召开计划生育工作会议,农场被评为“六五”期间全国计划生育先进单位,获得了奖状,而实际上也是计划生育工作问题最严重的一年。1986年全场超生7人,没有及时上报,1987年1至4月份计划外二胎又出生7人,无二胎准生证怀孕的尚有19人,暴露出1986年总计33人计划外怀孕,造成1987年农场计划生育工作失控的混乱局面。
为了挽回影响,恢复计划生育工作的正常秩序,场党委采取一系列紧急补救措施,下发了[1987]4号、5 号、9号文件,发了[1988]16号、17号、19号等一系列文件,处分了渎职的责任人,处理了计划外生育的当事人,完善了计划生育工作的各项管理制度。1989年至1992年农场计划生育率、一孩领证率恢复到百分之百,(仅晚婚率未达标),无大月份引产,场长、主管领导、计划生育办公室主任、专职干部由管局兑现了计划生育合同奖,潘斯兰、高芳等专干先后荣获计划生育先进工作者称号。
1993年,贯彻落实省、垦区关于计划生育大清查的指示精神,开展计划生育四清查工作。主要是清查1980年以来(14年)出生情况、计划外超生费收缴情况、超生费使用情况、二胎不符合政策和伪证出生等问题。1993年,管局计生委协调垦区计划生育手术队进场,做了两例结扎手术。
1994年,为深入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计划生育工作严格控制人口增长的决定》和新颁布的《黑龙江省计划生育条例》,哈管局计生委发了 2号文件。农场党委认真落实,从计划生育、优生优育、技术服务、组织管理、奖励与处罚等5个方面制定了详细措施。
1995年,场党委下发了15号文件,对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综合治理和清理早婚、非婚生育等方面,完善了管理办法,完善了孕前管理的各项措施。
1997年以后,计划生育同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相结合、同群众勤劳致富相结合、同建设文明幸福家庭相结合(简称“三结合”)工作逐步加强,农场每年发放扶贫贷款、建设小康住房补贴都要优先独生子女户。
1998年,根据分局要求,农场正式成立计划生育协会组织,由原党委副书记刘金贵担任会长,计生办增加一名专职干部,将医院女医生廖昭红充实到计生队伍,调整了宣传员队伍。
1999年,根据上级部署,开展了计划生育大清查工作,重新核对了 1 200户的计划生育家庭户卡。对全场 890名育龄妇女进行了健康普查,对其中患病者予以积极治疗。对全场已婚育龄妇女建立了生殖保健卡,管理进入微机,走向规范化。
2000年,贯彻《黑龙江省计划生育条例》和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稳定低生育水平的决定》,独生子女奖励费由年60元增加到120元。
2001至2002年,开展婚育新风进万家活动,建设了永久性的计划生育标语牌。狠抓计划生育网络建设和宣传员队伍建设。下发文件,加强计划生育综合治理工作。
2003年,贯彻新的《黑龙江省计划生育条例》在全场女职工中开展“生育保险”。
2004至2005年,按上级计划生育部门要求,开展“创建计划生育优质服务年”活动,利用“7·11”世界人口日时机,举办以 “关心母亲健康、关爱女孩成长”为主题的“计生杯”演唱会、座谈会,建立和完善了“依法管理、群众自治、优质服务、政策推动、综合治理”的工作机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