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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政策

第三节 政策



                 第三节 政  策
  国家已经构建了适应市场经济要求的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律体系的基本框架,地方法规也不断修订完善,农场坚持执行照顾奖励和限制惩罚的多种政策,作好生育调节工作。
  (一)男女双方依法办理结婚登记,并领取生育证后方可怀孕和生育,未领取生育证怀孕的为计划外怀孕,未领取生育证生育的为计划外生育,2003年取消了一孩证的办理。在领取结婚证的情况下,男女双方必须均超过法定婚龄 9个月方属计划内生育,否则属计划外生育。2005年放宽政策,生育一孩时只要持有结婚证即属于按计划生育。
  男女双方年龄均在法定年龄(依据婚姻法)三年以上(即男25周岁,女23周岁)初婚的为晚婚;男女双方年龄均在法定婚龄3年零9个月以上生育的为晚育。
  (二)少数民族、病残儿、再婚等特殊人群规定了照顾生育政策,但要符合计划生育规定的条件,并缴纳照顾生育社会扶养费(为人民币 700元),2003年取消了此项收费。对照顾生育二胎者停止享受独生子女的一切待遇。
  (三)优待奖励政策主要是
  1、领取独生子女证的夫妇,从领证之日起,每月发给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10元,全年120元(1999年以前是每月5元,每年60元),年终一次性发放,发至18周岁为止(1994年以前发至14周岁)。
  2、独生子女入学、入托、就医、招工时,在同等条件下优先照顾。
  3、男女双方均达到晚婚晚育年龄的初婚青年婚假可延长两周, 女职工产假可延长至半年,假期工资照发。
  4、对采取长效避孕措施的育龄妇女其手术费由农场承担, 确因结扎术出现的后遗症,其医疗费用由农场承担,严重者影响工作的在农场条件允许情况下,可考虑适当照顾。
  5、职工按规定年龄退休,凭 《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加发5%的退休金;独生子女死亡后没有再生育的,可各加发 10%的退休金,加发的退休金不得超过本人的标准工资。到2002年,已有 6人享受落实了这项奖励政策。从2003年开始执行新的政策,即在2000年以前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2003年以后退休的职工,已有12人享受这项待遇。
  (四)限制与处罚
  经说服教育,育龄夫妻不按规定采取节育措施,不按规定接受避孕节育检查,计划外怀孕不及时终止妊娠以及单位出现计划外怀孕职工的,按每日20元的标准收取计划生育管理费,直到终止妊娠为止,此项政策执行到2002年。对计划外生育的征收社会抚养费,2002年12月31日之前,计划外生育一胎的征收1 000元至5 000元,计划外生育二胎的征收10 000元至30 000元。从2003年1月1日之后,根据新的《计划生育条例》规定,计划外生育一胎的征收5 000元至10 000元;计划外生育二胎的征收30 000元至60 000万元,收回《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追回所得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取消独生子女的一切待遇。是党员干部的给予党纪政纪处分。违犯计划生育规定的夫妻双方三年内不得晋升、调资、提拔、转干、评模和入党入团,实行一票否决权,在入学、入托、就医、用水、用电等方面取消一切职工待遇,按议价加倍收费。对于行政的、经济的、法律的各种处罚措施,依据上级有关法规不断修订细化,每年都有专项文件,以方便操作执行。
             计划生育情况统计表(1986~2005年)
  表6—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