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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民政

第一节 民政



                   第一节 民  政
  一、组织机构
  1993年以前,民政序列工作分别由工会、办公室、武装部、计划生育办等有关部门负责,而婚姻事项(结婚登记、离婚手续)还是属地管理,要到离农场 8公里以外的三站乡办理,伤残军人抚恤金也由通河县民政局发放。根据黑龙江省民政厅黑民办函[1992]60号文件《同意黑龙江垦区民政工作由省农场总局民政机构实行系统管理的批复》, 按哈垦编字[1993]5号文精神,农场于1994年 4月正式成立黑龙江省农垦岔林河民政局,行使相当于县民政局的职责和职能,同时成立残疾人联合会,与民政局合属办公,一套机构两块牌子,启用三枚公章:“黑龙江农垦岔林河民政局”,“黑龙江农垦岔林河残疾人联合会”,“黑龙江农垦岔林河民政局婚姻登记专用章”。
  为精简机构人员,理顺工作关系,1994年设立民政局,就与计划生育办、街道办、文明办合署,下设居民委管理各项居民区工作。民政局人员:1994至1996年 5月,局长:张喜武,助理员仇广玉、高芳。1996年 4月至2002年8月,局长:高元喜,助理员仇广玉、于丽。2002年9月至2005年12月,局长:胡广利。
  二、工作
  (一)婚姻管理规范化、制度化、法律化。民政工作人员认真履行工作职责,贯彻《婚姻登记管理条例》,依法从政,在计划生育部门配合下,严把年龄关、婚前体检关,婚姻登记率为98%,登记合格率为100%。2004年1月(新婚姻法公布后),结(离)婚办证权由地方政府收回,由通河县民政局负责。
  (二)认真落实优抚安置政策。依据有关法规和总局令,从1997年 1月起,义务兵优待金由企业承担改为向社会统筹。农场于1997年和1998年两次发文,对征集和发放做了详细规定,义务兵服役期间每月发给100元优待金,农场又特殊规定入伍时发给家长一次性奖金500元。每年春节协同武装部、工会等部门带着礼品或礼金对革命烈士家属、伤残军人家属,走访慰问,把党和政府的关怀送到优抚对象家中。
  按照黑龙江省关于义务兵退出现役安置就业的有关规定,本着从优、从快、本人自愿的原则,对复员退伍军人进行了妥善安置。1984至2005年,47名退伍军人得到安置,占应安置的90%。
  (三)救济救灾卓有成效,送温暖活动制度化。农场从1998年初开始,实施最低生活保障制度,首批享受低保11户、28人。第二批低保17户、39人。重视社会福利事业,1991年在老基建队腾出房舍,先后为 8名孤寡老人安排了住房。1994年职工刘景波遗霜患有精神病,被安置在三站乡敬老院(2005年移至祥顺乡),农场每年向敬老院支付安置费3 000元。
  (四)推行殡葬改革。1986年农场被通河县划为火葬地区,1987年和1989年农场两次发文制定《殡葬管理办法》,开展移风易俗教育,并对违反规定者给以严肃处理。多年来的土葬习俗被火葬代替。
  民政局于2001年被垦区授予民政系统先进集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