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岔林河农场兴办职工家庭农场方案(试行)

附录

一、文献

岔林河农场兴办职工家庭农场方案(试行)



    (在1985年3月农场三届一次职工代表大会上通过的第一个家庭农场实施方案)
  兴办职工家庭农场是改革农场经济体制,进一步解放生产力,大力发展商品生产,搞活经济,提高经济效益,创办具有中国特色的国营农场的重要决策,是农场职工作治穷致富的根本途径。为办好职工家庭农场,根据省司法厅劳改局全面兴办职工家庭农场方案,并在总结我场几年来生产责任制基础上,特制定本方案。
                   第一章 基本原则
  第一条 职工家庭农场是全民所有制国营农场内最基层的管理层次,是以户为单位实行家庭经营,计划指导,合同制约,独立核算,定额上交,自负盈亏的经济实体。
  第二条 职工家庭农场同农场在行政上是隶属关系,必须接受农场的领导和监督,它同农场在经济上是合同关系,双方受合同制约,并承担经济责任。
  第三条 职工家庭农场以种植业为主,多种经营,鼓励职工从土地上分离出来兴办家庭林、牧、渔场,或从事运输、加工、手工业、商业等专业生产,成为各种专业户。
  第四条 凡是农场职工均可申请创办家庭农场,均可申请购买农场的各种农机具、生产生活用房。
  第五条 职工家庭农场所经营的生产资料、产品、财产和权益受国家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侵犯。其子女有经营、使用的继承权。
  第六条 职工家庭农场因故改营它业或不能继续经营,应将土地、草原、水面、林带等交回农场或经农场同意后按原合同转让他人。不经农场批准,不得转让。
  第七条 鼓励职工勤劳致富,允许职工、干部搞离土经营,不承包具体项目,由本人申请,农场批准,办理停薪留职手续,并与本单位签定停薪留职合同。合同期一切待遇停止,一切费用自理,并于年末交齐劳保金,逾期不交者按自动离职处理。
  第八条 场直工副业单位,实行全民所有、放开经营、定额上交、自负盈亏的承包办法。亦可办家庭工、副业厂。厂长实行选聘,自定管理办法和分配原则,并报请农场批准、备案。
                 第二章 家庭农场的类型
  第九条 以种植业为主的职工家庭农场,以单户形式为主,也可以联户、挂户家庭农场,均经营口粮田和生产田。
  1、单户家庭农场,以一家一户为单位,血缘关系为纽带所组成的家庭农场。
  2、联户家庭农场, 由两户或两户以上的单户自愿联合或由机车组为主联合若干户组成的家庭农场。
  3、挂户家庭农场,以一户懂技术、会经营、 能管理的职工为主,吸收几名单身职工参加组成的家庭农场。
  各类家庭农场规模可大可小。
  第十条 从事各种养殖、加工、运输、林业、商业、服务业的各类专业户,只经营口粮田,不经营生产田,有的经营饲料田。
                   第三章 生产资料
  第十一条 职工家庭农场承包的国有土地、草原、水面、林带等生产资料,原则上一定十五年不变,职工有偿占用。只有经营使用权,不许变卖、出租或改作它用。要保护原有水利工程、防护林带和交通设施。
  第十二条 各管理区的土地划分,可根据耕地面积大小、人口多少,先留出一定数量的机动田,然后划分给各职工家庭农场的生产田、饲料田和口粮田。
  1、机动田:按各管理区土地面积的5%作为机动田,可由机组或农机服务公司经营。
  2、生产田:根据兴办家庭农场、专业户的职工、家属和十五年后增长为待业青年(一九八五年满三岁以上未成年人)的人数,按职工、现有待业青年、家属,以1:0.8:0.6的比例一次划分。以后人员增减,土地不再变动。并根据家庭农场的规模经营能力和要求,可适当调整土地面积,原则上满足每个家庭农场对土地的要求。划分土地时,可根据土地肥力高低、生产能力、灌排条 件等情况划分若干等级合理搭配。每户的土地相对集中,不宜分散。
  3、饲料田:畜牧、畜力运输专业户,可分给饲料地。划分的标准:役马、奶牛,每匹(头)一亩;羊每百只五亩;母猪每十头五亩。牲畜头数的增减情况由管区掌握,增加时从机动田中划拨,减少时收回为机动田。
  4、口粮田:各管区的职工家属 (含在工副业单位的子女)均划给旱田二亩或水田一亩为口粮田。定编内的管理人员和事业单位的职工及其家属,不划分口粮田。
  第十三条 农场的农机具有偿转让或租赁给职工家庭农场和专业户。
  1、各管区的农机具经搭配后, 有偿转让给本管理区的职工家庭农场,并根据其经营规模、技术水平、经营能力确定是否转让。
  2、转让的农机具,农场根据农机具状态和净值,合理作价。认购者要先交10~20%的价款,其余价款按银行贷款利率收取利息,并在三至五年内还清全部价款。超期不还者提高利率或收回农机具,并追交使用期的一切费用。如一次付清价款可优先卖给并降价10~ 20%。在价款全部偿还之前,认购者不得自行转让。
  3、农场的农机具可租赁给家庭农场或农机专业户, 租赁期至少三年,并合理收费。拖拉机、农机具和联合收割机,只提取租金,不提利润和管理费。胶轮车、汽车要提取租金、利润和管理费。凡租赁的拖拉机、农机具、收割机、胶轮车、汽车等都要按规定标准提取大修基金,用后多退少补。租赁期满交回时应保持农机具的完好状态。
  凡负有代耕任务的职工家庭农场或农机具专业户,在年初与代耕户签定合同,按期、按量、按质完成代耕任务。
  4、不便转让或租赁的大型农机具由农机公司统一管理,为家庭农场和专业公司服务。
  5、不论是经营农场转让、租赁或职工自购的农机具的家庭农场、 专业户,还是农机公司,都要遵守农场的机务管理规章制度、作业标准和统一的收费标准,都要服从农场的统一指挥。
  第十四条 草原、水面、林带的管理
  1、农场的草原、水面可承包给农场职工单独经营或办家庭牧、 渔场,也可租赁给职工家庭农场搞多种经营。
  2、农场采取林带随地走,家庭管理,有偿包干, 产权归公,利润分成的办法,即:采伐时家庭农场和农场二八分成,因管理不善造成损失,由家庭农场加倍赔偿。
  3、鼓励职工家庭农场根据农场的统一规划, 在零星土地上植树造林,谁造谁有,更新、砍伐权属家庭农场。
  4、宅房林随户走,由各户义务管理,产权归公, 责任到户,因管理不善造成损失,加倍赔偿,宅旁自栽树,产权归己。
  5、农场成片经济林,要承包给个人看护管理。
  6、农场所有林木(自栽树除外)更新砍伐均须由农场统一安排, 各家庭农场和承包户不得擅自砍伐,违者按《森林法》论处。
  第十五条 农场的职工住房和生产用房作价售给职工家庭农场或个人,产权归己。住房售价不低于现有净值的三分之一,生产用房不低于现有净值。生产用房也可收取租金。价款一次付清,或分期偿还,超期偿还者按银行贷款利率收取占用费。
               第四章 资金管理和物资供应
  第十六条 职工家庭农场和各类专业户所需资金,以自筹为主。如果资金不足时可向县农行驻场贷办所和农场申请贷款。农场对各管理区核定贷款定额。管理区核定家庭农场贷款指标。贷款利率按银行标准执行。贷款要按期偿还。逾期偿还者提高利率,停止贷款,直至收回承包项目及所转让、租赁的设备,并收取费用。
  第十七条 职工家庭农场和各专业户所需的种子、农药、化肥、油料、零件等各项生产物资,向有关服务公司提报计划,并签定合同。各服务公司要按期、按计划、按平价供应物资,超计划部分按议价供应。
  第十八条 职工家庭农场灌溉用水,以各管理区为单位,根据种植面积和用水计划,与水利公司签定供水合同,双方要按合同执行,并收取水利费,如不执行合同,要赔偿对方损失。
                第五章 上缴指标和产品处理
  第十九条 农场对职工家庭农场下达主要产品的上交数量。粮食、畜禽产品的上缴量,通过经济合同确定,作为指令性计划。计划内的上交产品一律由农场按国家规定的平价收购,统一处理。完不成上交产品计划要按所欠产品数量补交平价与场价议价的差额。超计划或计划外的各种产品,由职工家庭农场自行处理。鹿茸等贵重药材由农场统收,按正常渠道销售。
  第二十条 农场根据种植作物、土地情况、历年经营水平,分别确定各管区的上缴粮和利润指标。要区别场区各管区与沿江管区,旱田与水田、生产田、饲料田与口粮田,分别下达提留标。各管区内也根据各职工家庭农场的具体情况分别确定提留指标。口粮田只提利润,并低于生产田提留标准,即:每亩口粮田、旱田低于3.60元,水田低于7.00元。
  第二十一条 各类专业户的上缴指标,农场根据其经营项目、规模和经营条 件等情况分别确定。
  第二十二条 各服务公司和场直工副业单位的上缴指标,农场根据其生产规模、历年经营情况分别确定。
  第二十三条 鼓励职工家庭农场进行开发性生产。在种好现有土地的基础上开发荒山、荒原、荒水可予以优惠照顾,三年内一律免收利税。占用山林、草原、水面要交纳占用费。
  第二十四条 凡从事种植业,按国家标准、面积交纳农业税,由于遭受较大自然灾害,可根据各职工家庭农场受灾的实际情况,由政府主管税收部门给予减免。
  第二十五条 凡从事畜牧生产的家庭养殖场要按规定标准和期限交纳利润或资金占用费,不得延误,逾期按银行利率每月交纳滞纳金。
  第二十六条 农场核定职工家庭农场的各项提留指标一年一定,待盈利水平稳定后按一定的递增比例确定各项提留指标。
                  第六章 权利与义务
  第二十七条 职工家庭农场享有下列权利:
  1、在保证完成农场规定的指标前提下,有权选择各种经营项目和经营方式;
  2、有权进行农副产品加工;
  3、有权处理超计划或合同外产品;
  4、有权根据生产经营的需要,选购所需生产资料和物资;
  5、有权决定内部分配;
  6、有权雇请帮工、招聘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
  7、有权对外实行劳力联合,技术转让;
  8、有权在银行申请开户,申请贷款;
  9、有权与农场内外经济组织签定经济合同。
  第二十八条 职工家庭农场必须承担下列义务:
  1、努力学习政治文化和科学技术;
  2、执行国家计划、政策和法令,遵守农场规章制度;
  3、合理利用资源,积极保护生态平衡;
  4、认真履行经济合同,保证上交产品、税金和费用;
  5、按规定向农场提供核算和统计资料;
  6、接受新技术指导,实行科学管理;
  7、积极参加抢险救灾, 保证完成农场下达的义务工任务。每个职工每年必须完成20个义务工。由农场或管理区组织进行农田基本建设、道路维修、民兵训练及其它公共福利事业建设和精神文明建设,根据需要明确义务工出勤时间。农忙季节的用工日必须按合同规定兑现,不出工者负担用工费用,遇抢险等特殊情况(不算义务工)必须服从农场统一调动。
                 第七章 合同与证书管理
  第二十九条 职工家庭农场由职工个人提出申请,管理区审查报场部批准并发给《证书》。
  第三十条 承包合同由家庭农场场长同管理区(各公司)按《经济合同法》规定的原则签订。各公司、场直工副业单位经理同农场场长签定合同,合同的具体事宜以场经管办为主,政研室协助办理。承包合同应明确规定双方责、权、利,必须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1、职工家庭农场主要生产资料的数量、年限和使用要求, 生产资金的筹集办法,上缴指标和期限,产品处理权限;
  2、各管区提供生产资金借款的金额和时间,其他服务项目的数量和质量;
  3、违反合同的责任。
  第三十一条 农场各专业服务公司在自愿无利的原则上同家庭农场签定各种服务合同,为产前、产中、产后服务。
  第三十二条 场内经济合同要交场计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第三十三条 合同依法成立即具有法律效力,必须共同遵守,保证兑现,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合同,对严重违反经济合同、违反国家政策、法令的家庭农场,由农场收回《证书》,令其停止经营,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无权缴销《证书》。
               第八章 职工家庭农场的内部管理
  第三十四条 职工家庭农场的场长,必须由懂技术、会经营管理的人担任,做到明确分工、责任清楚,建立健全各种规章制度,共同遵守。
  第三十五条 职工家庭农场要学会计划管理、科学种田,提倡编制各种作物种植、技术措施、资金收支计划等,以保证完成农场下达的计划任务。
  第三十六条 职工家庭农场要加强经济核算,努力降低生产成本,提高经济效益。要指定一人兼做核算员,规模较大的家庭农场应确定兼职会计、统计、出纳员,用农场统一印发的简易帐薄登记帐目。并按规定向管区填报会计、统计报表。
  第三十七条 职工家庭农场内部要实行各尽所能、按劳分配的原则,并注意从收入中提留生产资金和以平补欠资金。
                   第九章 职工待遇
  第三十八条 职工家庭农场中的国家职工,其职工身份不变,工资级别保留。工龄连续计算,调动工作时,按现行等级介绍,国家统一调资时,按规定调资。
  第三十九条 农场机构改革后编外干部除建国前参加工作的干部由农场安排适当工作外,原则上都要积极、带头兴办家庭农场。建国后参加工作的编外干部兴办家庭农场,农场在土地、机具上给予优先照顾,并在一九八五年提留标准上降低10~ 20%,对年老、体弱、多病,不能办家庭农场的编外干部,农场发给其本人基本工资的 50%;对年纪较轻、身体尚好、有条件兴办家庭农场而又不办的编外干部,停发基本工资;如自愿离土经营,自谋生活,本人可申请办理停薪留职手续,并于年末交齐劳保金300元,如不办理停薪留职手续,按自动离职处理。
  第四十条 编外卫生医务人员,按编外干部一样兴办各种类型的家庭农场或家庭诊所,场医院编制由农场根据需要核定,并拨给在编人员全年基本工资(含副食补贴5元,粮煤补贴0.64元,取暖费37元),其它费用自理。农场对各管区医务人员实行定额补贴, 即:二管区卫生所派二人,拨给全年基本工资,四、五管区各派一人,补贴基本工资 70%,其他费用自理。医务人员要搞好本管区职工的医疗卫生工作。
  第四十一条 农场根据需要核定兽医院编制,可拨给编制人员一定的补贴,其他费用自理,也可实行集体承包,单独核算、自负盈亏。
  第四十二条 场、区两级管理人员的收入要与场、区职工家庭农场收入水平、上缴利费完成情况、服务管理职能等完成情况相联系。各管区做好家庭农场和专业户的服务管理工作,做好经济合同签定和检查兑现工作,做好思想工作和社会性工作,保证党的方针、政策的落实,保证完成两个指标,即:保证上交粮和利润指标的实现,各占 50%,基本工资按完成比例发给,对全面完成任务指标的可发给每人每月15元奖金。
  第四十三条 家庭农场的职工劳保福利待遇,由家庭农场自行解决,具体按场劳保福利待遇的几项具体规定(附后)执行。
  第四十四条 家庭农场职工的子女,符合就业条 件的可以吸收为家庭农场合同工,由农场签定合同书,从合同批准之日起计算工龄,按规定享受职工待遇。
  第四十五条 农场从一九八五年起,不再提缴粮米倒挂款。粮、油按定量标准、成本价供应。粮、油差价由家庭农场和各单位负担。
  家庭农场、各类专业户和停薪留职人员,从一九八六年起农场不再供应粮、油。
  各公司和场直工副业单位,本单位职工、家属粮、油差价款负担确有困难的,可经营部分土地和副业生产,以补贴粮油差价。
  在编管理人员、退休人员和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家属的粮油差价,由所在单位补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