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劳保福利待遇的几项具体规定
关于劳保福利待遇的几项具体规定
一、医药费
1、家庭农场和各类专业户,不再提取福利费,医药费由职工自理。
2、各公司和场直工副业单位的职工,医药费也可由职工自理, 也可按规定提取福利费,医药费由公司或单位统一掌握使用,还可把医药费按一定标准发给职工个人,由个人掌握使用。
3、干部(包括编外干部)和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及其供养的家属, 农场实行定额发给医药费,采取超支不补,节余归己的办法,发放的标准:职工、干部每人每年 15.00元,供养的家属每人每年7.50元。
4、建国前参加工作的老干部,本人所发生的医药费, 原则上给予核销。其供养的家属每人每年发给7.50元。
5、建国后参加工作的退休人员,每人每年发给20.00元。如长病、重病需住院进行治疗,超支部分,年末根据实际情况农场给予适当的补助。供养的家属每人每年发给7.50元。
二、病假工资
1、家庭农场和各类专业户的职工,一九八五年不再享受病假工资待遇。
2、各公司和场直工副业单位的职工, 一九八五年也不享受病假工资待遇。对长期患病或重病,病休六个月以上的职工,经所在公司或单位群众评议,领导审批,由所在公司或单位给予适当的困难补助。
三、产假工资
1、家庭农场和各类专业户的职工产假工资自理。
2、各公司和场直工副业单位的职工, 计划内生育的产假工资,由所在公司或单位自行制定。
3、职工生育的独生子女,从一九八五年起不再发给独生子女奖励费。
四、探亲假
全场职工、干部暂不享受探亲假待遇。
五、劳动保护用品
1、家庭农场和各类专业户的劳保用品,自行解决。
2、各公司和场直工副业单位职工的劳保用品, 根据经营情况自行解决,即经营亏损不予发给,经营盈利可按规定发给。
3、对劳动条件危险、有毒有害的工种,要按规定发给。
六、对退休、离休、病退人员的退休金,仍按规定由农场发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