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岔林河三号坝新生总干租赁合同书

岔林河三号坝新生总干租赁合同书



  甲方:黑龙江省岔林河农场
  乙方:黑龙江省通河县水利局
  黑龙江省岔林河农场与通河县水利水利局通过协商,甲方同意将三号坝新生总干租赁乙方使用。双方达成如下协议。
  一、租赁项目:岔林河三号坝新生总干。
  二、租赁范围:现有一切工程在内。
  三、租赁期限:1997年1月1日起至2026年12月31日止。共30年。
  四、租金:1997年至2006年租金为2.8万元/年。2007年至2026年租金双方协商确定。
  五、双方责任:
  1、租赁期间,乙方在不破坏工程原状情况下, 根据需要,可修建渠首枢纽工程及渠系配套工程。
  2、乙方如对原有工程做大的变动,必须征得甲方同意。
  3、租赁期间,工程出现一切问题和事故均由乙方负责。
  4、乙方在租赁使用期间, 汛期应保证小通河排洪闸正常排水。并将小通河处新生总干上的闸关死,确保甲方场区和耕地安全。汛期甲方派员监督乙方小通河汇洪闸管理情况。
  5、租赁期间,甲方用水,乙方按当地农户用水价格计算。
  六、付款期间及方式:自1997年至2006年,乙方每年 5月1日前付给甲方1万元,11月30日前付给甲方1.8万元。以上款项,乙方晚付一天,需付给甲方10%的滞纳金。
  七、违约责任:甲方如违约,从违约之日起,赔偿乙方新建工程总造价(扣除折旧)工程款,并加罚工程造价(扣除折旧)的 20%(工程造价与折旧按国家工程预算和规定执行)。乙方如违约从违约之日起,承担全部租赁期的租赁费并加罚总费用的20%。
  八、其它事项:
  1、租赁期满后,如甲方继续对外租赁,乙方有优先租赁权。
  2、乙方必须向甲方提供工程预算。
  3、此合同一式八份,甲方三份,乙方五份。
  4、此合同从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
  甲方:黑龙江省岔林河农场(章)
  法人代表:(章)
  乙方:黑龙江省通河县水利局(章)
  法人代表:(章)
  合同签订日期:1997年3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