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干部管理
(四)干部管理
建院初,院正处级以上干部均由省委统一管理,副处级干部由总局管理报省备案,科级干部由院党委管理,一般干部由各单位自行管理。但其中佳南农场的副职领导干部也由院党委管理。
1984年12月,院体制改革时,正副处级干部均改由院自行管理任免。院机关处办的科级干部由院任免,各所、中心的科级干部则由各所、中心自行管理任免。
1986年2月26日,总局党委《关于改变部份干部任免权限的通知》中明确:“为了统一使用于部,加强干部管理工作,总局党委决定……农垦科学院……所属正处级单位的正职干部由总局党委任免,各管局和总局直属单位组织人事部门的正副职也由总局党委管理。”副处以下干部由院管理。
1987年1月9日黑龙江省委转发省委组织部《关于进一步下放干部管理权限的意见》的通知决定将“省农垦科学院的副职下放给省农场总局管理”,随后,总局又把正所级干部下放给院管理。至此,除院领导外,其他各级领导干部均由院党委和院管,机关处办的科级干部由院任免,各所、中心的科级干部由各所、中心自行管理。
1988年,院长书记为省委管理,副院长副书记为总局管理。处级以下行政业务干部由院所长管理,实行聘任制,具体办事部门为劳动人事处。党群干部由院党委统一管理,实行选举和任命制,具体办事部门为党委办公室。为了扩大各所(中心、场)的自主权,下放干部管理权限,院行政干部实行下管一级,领导职数下管两级的办法。各所(中心,场、公司)处的正副职由院长聘任。九三、红兴隆管局科研所的正副职干部的任免,在征求科学院同意后,由所在管理局按干部管理权限聘任或任命。各所、中心的中层干部由各单位自己聘任,报院劳动人事部门备案,各处办的科级干部,由主管副院长聘任,一般干部由处长聘用。党群干部由党委统一管理,院党委正副书记、纪委正副书记选举产生报上级批准,党群部门的处、科级干部和一般干部均由党委任命。行政干部实行任期制,任期一般为3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