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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监察

(二)监察



  按省农场总局编委规定,1988年8月成立院监察处。定编2人。
  任务是:①检查监察对象贯彻实施国家政策和法律的情况;②监督处理监察对象违犯国家政策、法律法规和违犯政纪的行为,③受理个人或单位对监察对象违犯国家政策和法律法规以及违犯政纪行为的检举控告。并受理监察对象不服纪律处分的申诉。
  院监察处是新成立的。已接待了院内外的职工5人次上访。经调查了解,使所反映的问题得到落实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