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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质量监督

(七)质量监督



  1985年度,鉴定站经检查考核,被省政府确认为省级质量监督检验站。自1986年起,承担省标准计量局下达的农机产品质量检验任务。本站分工担负全省收获机械、饲料机械、粮食处理机械,种子加工机械、农用运输机械和农田水利及排灌机械质量检验。截至1988年底,共对全省34个生产厂的44种农机产品进行了质量监督检验。其中创优质产品复查检验20次,质量抽查检验76次,质量仲裁检验 3次。作为政府指定的法定检验机构,在国家质量管理体系中起到应有的作用。1986年省经委给农机质检二站下拨6万元专项技术措施费,购置了检测仪器设备,进一步充实和完善了质检站的检测手段。省农机二站是省质量管理体系中技术力量较强、检测手段较全、人员业务素质较好的省级质检站之一。由于在工作中坚持科学态度和公正立场,因而在社会上具有一定的权威性。一些获省、部优的重要农机产品( 如佳木斯联合收获机总厂的1065收获机、红兴隆机械厂的滚移式喷灌机、迎春机械厂的金属粮仓等 ),都是以农机二站的检验报告为依据的。1984年 4月伊春市中级法院和牡丹江市中级法院分别对两起质量争议进行判决,也是以农机二站的仲裁检验为依据的。1988年,宝泉岭农垦法院,委托本站对名山农场购买延吉插秧机厂生产的插秧机进行质量仲裁检验,确认该产品质量不佳,为垦区挽回经济损失20余万元。
  1988年7月,根据国家统一布署,省标准计量局,组成专家检查组,对本站进行《计量认证》和《法定资格认可》检查验收。经过全面考核、检查、验收合格,重新确认了本所作为省级质量监督检验站的法定地位。
  同年受总局种子公司委托对由加拿大进口的两套种子加工设备进行质量检测,发现干燥机生产率偏低,噪声超标。依此向加方索赔3.5万美元。
  在深化经济改革的形势下,国家不断加强对工业产品的质量管理和监督,相继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工业产品质量管理条例”、“工业产品质量责任条例”、“产品质量监督试行办法”等一系列法令法规。建立了各级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站(中心、所)、形成自上而下,全国性的质量管理网络。农机二站作为法定的质量监督检测机构,将对维护垦区经济利益,促进垦区农机工业的发展,发挥越来越大的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