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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探索阶段(1985~1989年)

(一)探索阶段(1985~1989年)



  1985年,我院根据国家科委《关于当前整顿自然科学研究机构的若干意见》和全国农垦工作会议精神,制定了《黑龙江省农垦科学院改革方案》。由于全国的科技体制改革也刚刚开始,我们没有成型的经验可借鉴,因此,这个方案只是按照经济体制改革的基本框架,从宏观的角度在加强管理,精减机构和人员,打破大锅饭,实行一些奖惩办法等方面做了一些探索。
  随后几年,我们重点进行了财务管理体制下放和技术性创收分成比例的调整等工作。1986年以前,我院事业费不仅可以满足,而且每年都略有结余。因此,在财务管理体制上采取的是全院统一一个财务,各所实行报帐制,不单设财务帐。为了调动各单位创收积极性,1987年在作物所进行了财务独立核算的试点,实行“定额拨款、自负盈亏、结余留用、超支不补”的办法,次年在全院铺开。由于各单位开始有了技术性创收,随之而来的则是如何分配的问题。1986年院定的分配比例是5 :3 :2 ,即50%交院、30%留所、20%分配给个人;1987年改为5 :2 :3 ,加大了向个人分配的比例;1988年根据财政部、国家科委联合下发的关于技术性创收分配规定,我院又将分配比例调整为6 :2 :2.由于实行了一系列的改革措施和相应的鼓励政策,我院的技术性创收从无到有,从少到多,逐年都有增加。1985年前基本没有创收,1986~1989年技术性创收和占事业费支出的比例分别为:23.8万元、17%;80.1万元、22%;127.6万元、30%;166.8万元、33%。
  按照中共中央《关于科学技术体制改革的决定》和黑龙江省《深化科技体制改革的若干规定》,本着“提高科研水平、加速成果转化、增强科研后劲、扩大经济效益”的原则,于1989年制定了院《科技体制改革方案》和配套的改革措施。主要包括《关于实行承包经营责任制单位干部人事制度改革的若干意见》、《关于实行优化组合安置富余人员的若干意见》、《关于财务包干及承包的若干意见》、《关于创收分配的若干意见》和《关于调整机构、精减机关后勤人员的若干意见》。在《关于财务包干及承包的若干意见》中,根据省科委、省人事局、省税务局下发的《黑龙江省科研机构承包经营责任制试行办法》中的有关要求,提出了“实行以所长任期目标责任制为前提的‘五包一挂’经营责任制”,即奖励基金与科研任务、科研水平、科研发展后劲、社会经济效益、技术性创收五项指标完成情况挂钩。
  这些年采取的改革措施,虽然尚不够系统、完善,但深受全院科技人员、干部、职工的拥护和支持,提高了广大科技人员投身主战场,从事科技开发、技术推广、技术咨询、技术服务的积极性,推动了院的工作,增强了职工的改革意识。由此,全院性的科研体制改革的热潮初步形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