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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干部管理

(三)干部管理



  1989年10月,根据总局党委的规定,各级中层行政干部的任免改为由院(所、场)长提名或党委(支部)推荐,党委(支部)书记召集党政联席会议讨论,在充分尊重院(所、场)长意见的前提下,采取民主集中制方式,做出决定后,由院(所、场)长任免。党群干部任免和院机关科以上干部任免,继续执行原来的规定。中层行政干部按现行管理权限,由组织部门统一管理。
  1996年院对各企事业单位行政一把手实行招标承包,引入竞争机制,先定指标后聘任。院对招标承包单位只管一个法人代表,一份承包合同,一个班子职数,把同级行政副职聘任和人事、劳动、分配权下放给法人代表。
  1997年,为了进一步加强企事业单位领导班子建设,解决好管一个班子问题,院党委决定,将副处级以上企事业单位的行政副职领导干部的任免权收回院。任免程序是:企事业单位行政正职由院长提名或党委推荐,由组织部、纪委共同考核,提交院党政联席会议讨论,同意后由院长聘任。副职由单位正职提名或党委(总支、支部)推荐,同级领导班子讨论同意,报院组织部,由组织部与纪委共同考核,提交院党政联席会议讨论,同意后由院长聘任。企事业单位中层管理人员的聘任程序,参照副处级以上企事业单位的正副职领导干部任免程序。
  1999年初,我院的干部管理和任免程序是:院长、书记为省委管理,副院长、副书记、纪委书记为总局管理。处级及处级以下行政业务干部实行下管一级聘任制的办法。各所(中心、站、场、公司、校)处的正副职由院长聘任。各所、中心、站、场、公司、校的中层干部由单位自己聘任,报院人事处备案。院机关科以下干部由部门正职领导聘任。党群干部由党委统一管理,按管理权限和规定程序,选举产生,报上级批准。党群部门的干部由党委任命。纪委副书记、组织、人事、监察、审计等部门的正副职干部在征得上级业务主管部门同意后,再按干部管理权限进行任命或聘任。公安派出所的正副职在征得总局公安局同意后再进行任命。中层干部按现行管理权限和规定程序,由组织部门统一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