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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民主管理、民主监督

(三)民主管理、民主监督



  企事业实行民主管理的基本形式是职工代表(民主)大会,工会是职代会的工作机构,对职工行使民主管理与民主监督权利起着组织者的作用。科学院及其下属的所(场)处级单位,1987年开始先后建立起职代会(或职工民主大会)制度,尤其是院第二次工会代表大会后,从领导到职工对职代会的认识有了一个飞跃。1991年在院工会工作安排意见中写到:以贯彻《企业法》和“三个条例”(职工代表大会条例、厂长工作条例、党的基层组织工作条例)为指针,使民主管理工作登上新台阶。这项制度伴随着院(所)长负责制和任期目标责任制走到今天,而且在不断地完善和充实着职代会的职能。
  1987年始建立职代会制度。当时职代会的召开通常与单位年终工作总结结合在一起,重头戏是听行政领导的工作报告,后来又加进了讨论通过“改革方案”或出台的新规定。1992年农垦工会重申“为了提高职工代表(民主)大会的质量,执行职工代表(民主)大会会前审批、会后报告制度”,然而科学院当时仍限于工会委员会换届时的请示与报告。但是,凡涉及单位的重要决策,重大事情,特别是关系到职工切身利益的事情,均通过职代会,让职工代表有知情权与民主决策权。
  1997年职代会职能增加。院党委发文(农垦科发[1997]10号关于印发院工会根据《企业法》、《公司法》、《工会法》、《中共中央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国有企业党的建设工作的通知》、中共中央组织部、国家经贸委、人事部、全国总工会《关于做好国有企业领导班子考核建设工作的通知》精神和全国总工会《关于职工代表大会民主评议企业领导干部的实施意见》,并参照总局“实施细则”的讨论稿,而制定的《职代会民主评议场(所)、处级领导干部工作方案》。本年,含院在内的18个副处级以上单位有14个单位召开了职代会。科学院因主要领导面临到届,农药厂因停产,水稻所、科教物资公司因故而未能召开。全院应接受职工评议的领导干部59人,此次参加44人,其中有19人评为优秀,不称职的1 人(最后作了免职处理)。此项活动增强了职工民主参与意识,也有利于党风廉政建设。
  为完善国有企业的民主管理制度,加强民主监督,促进国有企业的改革和发展,维护企业和职工的合法权益,1998年11月监察部、国家经贸委、全国总工会联合发文《关于国有企业实行业务招待费使用情况等重要事项向职代会报告制度的规定》,1998年的职代会各单位都将“报告业务招待费”列入会议程序。同时,这年的职代会普遍执行了会前“联合审批”与会后报告制度。职代会召开率94%(科教物资公司未开),会议质量大为提高,职工民主管理、民主监督的作用已得到体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