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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主要工作

(二)主要工作



  1990年,院行政处在经营管理方面率先实行承包责任制。处内科室实行岗位责任制。建立了一整套规范的承包办法。
  1993年行政处在完善承包责任制的同时,积极组织义务劳动,植树、栽花、修路。共组织义务劳动1 万多人次,植树1000余株,修水泥路面6600多平方米。受到佳木斯市政府的表彰,并被授予“绿化先进单位”称号。
  1994年,行政处仍然停留在改革初期的承包责任制阶段,由于上项目、搞开发操之过急,机构设置不合理,加上增支因素较多,造成经费超支103508.60元。
  1995年,行政处根据院改革精神,总结前几年的经验教训,本着简政放权,包管结合,充分调动广大职工工作积极性的原则,将招待所、食堂、小商店划归生活科,实行企业管理。将锅炉房、水泵房和变电所合并成机电科,将花卉、门市房等合并成开发科。居民委、财务室归管理科。使行政处原来的十几个单位,合并成7 个单位,并把人财物的管理支配权,下放到基层,进一步完善承包合同。为了避免以包代管,行政处下发了“1995年管理办法”,对行政处人财物的管理,包括奖金的发放都作了明确规定。
  1998年,行政处不断深化改革,完善承包合同,调动广大职工的工作积极性。各单位为提高服务质量,提出了8 项公开承诺。除完成好本职工作外,积极开展创收,3 年获纯利40余万元,扭转了亏损局面。到1998年末,历年包干节余226206.88 元。自筹资金购置设备,增加固定资产20多万元。连续3 年被评为院先进单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