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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解体

(四)解体



  1996年,第二任厂长何崇喜、副厂长兼总工程师黄信江任职期间,在有关农药生产的各种证件尚未批准的情况下,组织生产大豆种衣剂93吨,没有按专利技术规定进行批次试验,同时违反农业部[1982]10号文件《农药登记规定实施细则》中关于“农药生产必须在中国两个以上自然条件不同的地区进行两年以上的田间小区试验”的规定,在第三个试验周期没有进行完的情况下,将种衣剂投放市场,致使含有药害的大豆种衣剂销售给用户(卖给垦区农场51吨,卖给农村42吨),造成了2.8 万公顷的药害面积(相当于30吨大豆种衣剂的用量),形成了严重的质量技术事故,直接经济损失达2902.86 万元之多。
  药害发生后,在总局党委的关怀下和总局有关部门的支持下,科学院立即组织调查组奔赴受害地区,协助当地领导及有关部门做受害农户的安抚工作。总局领导十分重视这次药害事故,先后召开两次局长办公会,专题研究药害问题的调查处理意见。会议认为药害问题是一项涉及到垦区部分局、场职工和地方农民切身利益的大事,必须从稳定大局、保持安定、维护职工群众切身利益的角度出发,站在讲政治的高度,妥善处理好。会议议定此次药害的主要责任在农垦生物调节剂实验厂,销售和使用该厂农药的农场、农户,不听从总局农业处的劝阻,也应承担一定责任。并决定地方农民遭受药害的经济损失247 万元,由农垦生物调节剂实验厂负责赔偿;垦区内部药害损失2655.86万元,由农垦生物调节剂实验厂负担885.29万元,其余损失由各有关农场负责赔偿,从农户的上缴利费中解决。原则上一次性偿付,实在有困难的分期还清,但一定要向受害户作出承诺,确保稳定。按照总局的布署,药害的赔偿工作得以顺利进行,受害的农户得到了较好的安顿。
  1998年7 月1日总局纪委(龙农纪字[1998]16号文件)给予何崇喜留党察看一年、行政撤销厂长职务处分(降两个工资等级)。总局监察局(龙农监字[1998]3 号文件),给予黄信江行政撤销副厂长兼总工程师职务处分(降两个工资等级)。
  自1996年发生药害后,农药厂的生产经营处于停滞状态。负债总额为4983万元,企业负债率高达147.2%。为寻求出路,曾先后试图与农垦生资、八一农大、宣化农药厂等单位协商合作,终未办成。最后因该厂资产已抵押给佳木斯市农行和平支行、佳木斯市农行营业部,且无力偿还,经双方协商同意,农垦生物调节剂实验厂(全部资产2134万元,无形资产39万元,厂区土地使用权513 万元,共计2686万元)以资抵债转给佳木斯市农行和平支行、佳木斯市农行营业部。
  1998年10月28日,农垦科学院院长、法人代表姜占卿与佳木斯市农行和平支行法人代表刘慧萍、佳木斯市农行营业部法人代表田志野签定“黑龙江省农垦生物调节剂实验厂以资抵债协议书”。
  该厂解体后,由院组织有关部门同银行进行了交接工作。于1998年10月31日正式成立了原农垦生物调节剂实验厂留守处,负责处理善后事宜。
  留守处成立后,依据1998年12月7 日院长办公会议精神,在院企业处、劳人处、审计处、财务处、行政处、办公室的大力协助下,着手进行了以下几项工作:
  1.兑现了原农垦生物调节剂实验厂拖欠职工的工资、入厂风险抵押金、子女教育经费、计划生育费用、平房住户取暖费等。
  2.建在科学院院内的2 栋职工住宅楼按房改政策参加了房改,居住职工与科学院职工享受同等待遇。
  3.依据《黑龙江省国营企业处理下岗分流职工劳动关系的暂行办法》及总局印发的《关于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业工作的若干问题的意见》文件精神,结合原农垦生物调节剂实验厂的实际情况,与该厂1984年以后参加工作的现已合同期满的164 名劳动合同制职工解除了劳动关系;与自办实体或自谋职业的145 名固定职工解除了劳动关系;上述人员根据本人在企业的工作年限,发放了一次性经济补偿金。36名职工进入再就业服务中心托管。
  4.在总局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的鼎力相助下,结清了原农药厂历年拖欠的职工养老基金,并发放了职工失业金。
  5.分组分片对历年的陈欠帐进行清算和清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