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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中层干部试行聘任制

第二节 中层干部试行聘任制


1986年9月学校决定对干部制度改革进行一次大胆尝试,对全体中层干部试行聘任制。
  一、聘任原则:
  (一)坚持德才兼备的原则和干部“四化”方针,做到公道、正派,坚持在实际工作中表现优秀的干部中选拔,在一般情况下按逐级提拔原则进行聘任;
  (二)实行职责、职权和职级一致的原则,领导职务解聘后,按新任职务或仍恢复聘任前的工资待遇;
  (三)坚持干部能上能下原则,对己经聘任的领导干部,如发现不称职或有违法违纪行为,可按规定及时解聘。外出脱产学习和因病离职治疗休养半年以上的,应办理解聘手续。学习回来或病愈后上班,可根据工作需要,继续聘任或另行安排工作;
  (四)坚持群众路线的原则,聘任前可采取民意测验方法征求群众意见,不取得多数拥护的不予聘任。聘任后定期召开座谈会或进行信任投票征求群众意见。被聘任的工会、团委领导干部如在教职工大会或团代会选举中落选应即解聘;应聘后如果中途辞职要提前一个月提出辞呈;
  (五)专业技术职务的聘任,按省教委下达有关文件另行组织实施。
  二、聘任程序
  (一)民主推荐广泛征求群众意见;
  (二)经主管领导提名、政治处考察、学校党总支讨论后审批;
  (三)对聘任的党群干部,由学校党总支行文下发,聘任行政干部和专业技术干部由学校行文下发。
  三、对聘任干部的考核
  (一)实行组织考察和群众考察相结合的方法,由政治处组织民意测验,个别谈话,定量分析,科学测评等形式,建立比较完备的中层干部考核档案。
  (二)认真进行定期考核,主管校领导要在每个学期或每学年结束时,对分管的中层领导,写出包括德、勤、能、绩四个方面情况的考察材料,特别要突出工作实绩。
  (三)学校党总支成立考评领导小组,在中层干部任职期满时,根据每个中层干部的任职目标和任职期间的各项考核材料,及个人所写的述职报告并结合群众意见,考评小组经过综合分析评价,形成每个中层干部任职期间的全面鉴定。
  (四)凡是新提拔的干部,各项材料必需完备,以利于党总支讨论审批。
  四、实行任期目标责任制
  (一)主管校领导向被聘任干部提出任期内总体目标要求,被聘任干部要结合本部门或本岗位的职责,在任职前提出具体实施方案,听取本部门群众意见后,报主管校领导批准。
  (二)为保证完成任期目标和岗位职责,党委应明确中层干部的职权,要尊重中层干部意见,支持中层干部大胆工作;
  (三)对任职期间能够创造性工作,成绩突出,深受群众拥护的中层干部,可由主管领导提出,党总支审批,给予提拔或奖励。
  (四)任期时间一般为两年,可连聘连任。中层干部在任期内要保持相对稳定,以保证工作的连续性和目标的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