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节 公费医疗改革
第十节 公费医疗改革
为适应市场经济需要,合理使用公用医疗费,保证学校各项工作的顺利完成,保证教职工基本福利生活,根据总局机关1994年医疗费改革办法,总结学校1985年以来在医药费使用上的经验教训,学校对公费医疗管理制度改革提出如下修改意见:
一、凡享受公费医疗的职工,医疗费用实行按年定额,一次包干给个人;
二、享受公费医疗者按工龄长短,确定全年医药费限额,其标准为:
1.参加工作不满5年每人每年50元;
2.参加工作5~9年每人每年100元;
3.参加工作10~14年每人每年150元;
4.参加工作15~19年每人每年200元;
5.参加工作20~24年每人每年250元;
6.参加工作25~29年每人每年300元;
7.参加工作30~34年每人每年350元;
8.参加工作35~39年每人每年400元;
9.参加工作40年以上每人每年450元;
10. 退休人员每人每年500元;
11. 离休老干部医药费按国家政策全部报销。
三、对患有恶性肿瘤、结核、肝炎、精神病四种特殊患者扣除限额,门诊医药费发生超包干部分,待财力允许情况下,学校给予报销80%;
四、医药费实行限额包干,因病在校内卫生所就医,一律实行划价记账,年终按第二条规定标准结算,限额节余全部发给个人;超出限额部分,按下列比例给予报销,其余部分由本人承担。住院患者:
1.工龄不满5年报销50%;
2.工龄5~9年报销55%;
3.工龄10~14年报销60%;
4.工龄15~19年报销65%;
5.工龄20~24年报销70%;
6.工龄25~29年报销75%;
7.工龄30~34年报销80%;
8.工龄35~40年报销85%;
9.工龄40年以上报销90%。
不住院患者:
1.工龄不满10年报销20%;
2.工龄满10年不满20年报销30%;
3.工龄满20年不满30年报销40%;
4.工龄满30年不满40年报销50%;
5.工龄40年以上报销60%。
五、凡需要到市内医院就诊需校卫生所批准,到外地医院就医必须经校长批准,否则不予报销;
六、凡患急重病症或因公外出患病就医患者,必须附有县级以上医院证明或当地县级以上医院医疗证明,否则不予报销;
七、未经学校卫生所同意,外购药品一律不予报销;
八、凡因酗酒打架斗殴引起的伤害,医药费全部由个人负担;
九、凡经有关部门定为公伤住院治疗的,或接受计划生育手术和分娩的,其费用给予实报实销;
十、由学校组织教职工集中体检的费用由学校承担;
十一、本规定自教职工大会通过之日起执行。
此项改革方案的推出使学校的医疗费管理趋于规范化,走在了全省其它中专校的前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