概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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概述
黑龙江垦区位于祖国的东北边陲,分布于东经123°23′至134°32′,北纬43°56′至50°21′之间,即北起黑龙江,东至乌苏里江,西与内蒙古自治区接壤,南与吉林省相望,横跨全省48个市县,总面积为5.77万平方公里,耕地204.9万公顷,辖区人口156万。总局下设9个分局,辖区有103个国营农(牧)场和116个企事业单位,是全国最大的垦区,同时,也是我国具有战略意义的一百亿斤商品粮建设基地。
黑龙江垦区1969年以前没有专设法院,当时,垦区发生的各类案件均由所在市、县法院审理。1968年组建了黑龙江生产建设兵团,1970年初,黑龙江生产建设兵团系统成立了兵团和师两级军事法院。1976年上半年,两级军事法院随着黑龙江生产建设兵团的撤销而撤销。1976年7月至1983年7月,黑龙江垦区发生的各类案件及兵团军事法院遗留的案件,均由所在市、县法院管辖。
为了健全社会主义法制,加强黑龙江垦区的政法工作,1982年10月,经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批准,成立了黑龙江省农垦中级法院和所辖的八个基层农垦法院。1983年8月1日正式办案,同时,垦区各农(牧)场人民法庭的审判业务也随之交由农垦法院系统管理。
农垦两级法院成立后,黑龙江垦区的司法制度和审判工作得到进一步完善。农垦两级法院从所处的社会环境和经济环境的实际出发,以“保护人民,打击敌人,惩治犯罪,促进改革,服务四化”为主要职能,忠于职守,秉公执法,为促进垦区经济的全面发展,维护垦区社会稳定,保护公民、法人的合法权益,提供了有效的司法保障,作出了积极的贡献。
(一)
1970年初,即黑龙江生产建设兵团组建后的第三年,经中国人民解放军沈阳军区批准,在兵团司令部及所辖各师成立了两级军事法院。兵团军事法院全称为“中国人民解放军沈阳军区黑龙江生产建设兵团军事法院”,负责人是兵团保卫处副处长祁作新。生产建设兵团所属的六个师军事法院的全称为“中国人民解放军沈阳军区黑龙江生产建设兵团一师(北安)军事法院”,负责人是刘代生。其他依次为二师(宝泉岭)军事法院,负责人陆国臣;三师(红兴隆)军事法院,负责人曲俊文;四师(牡丹江)军事法院,负责人夏佳仁;五师(九三)军事法院,负责人黄国文;六师(建三江)军事法院,负责人姚汝林。当时,军事法院与兵团(师)的保卫处(科)合署办公,即保卫处(科)内部设审判组,对外挂两块牌子。
兵团军事法院主要管辖刑事案件。各师军事法院审理兵团战士、职工、家属、现役士兵和师党委任免的非现役干部犯罪,且处刑在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的普通刑事犯罪案件;兵团军事法院审理兵团直属单位发生的刑事案件,兵团党委任免的非现役干部犯罪案件和沈阳军区、省委授权审理的,且应处刑在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死刑的刑事案件。审批程序是:师军事法院审理的,处刑在十年以下的刑事犯罪案件,由师党委讨论决定;兵团军事法院审理的案件,处刑在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刑事案件由兵团党委讨论决定;判处死刑的刑事案件由兵团党委提出量刑意见,报省法院核准执行;现役干部刑事犯罪案件由沈阳军区军事法院审理。兵团两级军事法院从1970年至1976年上半年,共审结各类刑事犯罪案件1,886件,判处案犯1,926人。其中判处死刑、死缓和无期徒刑的案犯43人,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案犯32人,判处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的案犯1,800人,免予刑事处罚释放的38人,宣告无罪的13人。
(二)
1982年10月6日,经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批准,在黑龙江垦区设立农垦法院,从而开创了黑龙江垦区审判工作新篇章。黑龙江省国营农场总局设农垦中级法院,原地址在佳木斯市,2000年5月随总局机关迁至哈尔滨市,党政工作由总局党委领导,行使地方中级人民法院的职权,业务上接受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监督指导。辖区设宝泉岭、建三江、红兴隆、牡丹江、九三、北安、绥化、齐齐哈尔(1998年11月前称嫩江农垦法院)农垦法院,党政工作分别由其所隶属的分局党委领导,行使地方基层人民法院的职权,业务上受农垦中级法院的监督指导。建院初期,垦区有92个人民法庭为各农垦法院的派出机构。人民法庭设在农(牧)场场部所在地,党政工作由农(牧)场党委领导。2000年6月,根据最高人民法院《人民法院五年改革实施纲要》及省法院的有关规定,各农垦法院结合本辖区的实际情况,对所属人民法庭进行了撤并,将法庭调整为55个,使农垦法院的人民法庭建设在规范化和规模化上向前迈进了一步。
农垦中级法院建院初期定编35人,正副院长职数3人,下设刑事审判一庭、刑事审判二庭、民事审判庭、经济审判庭、办公室、研究室、司法行政科。1985年3月,随着全国法院干部业余法律大学的创建,增设了业大分部。为适应审判工作的需要,根据上级法院规定,1988年3月以后,陆续增设了行政审判庭、告诉申诉庭、法医技术室。1989年5月,增设政治处、执行庭。1997年7月将告诉申诉庭分为告诉立案庭和审判监督庭,1999年农垦两级法院的告诉立案庭更名为立案庭,并从2000年12月开始实行大立案格局,在审判工作上真正实现了立审分开。2001年4月根据省法院规定,农垦中级法院执行庭更名为执行局,下设执行庭和综合组,各农垦法院设执行局,至此,农垦两级法院立审、审监、审执分立格局全部形成。1989年10月农垦中级法院人员定编为44人,1991年增编3人,至2001年末实际编制为47人。八个基层法院中,红兴隆编制35人;宝泉岭、牡丹江、建三江、北安、九三编制各30人;绥化、齐齐哈尔编制各22人。各农垦法院设正副院长2—3人,下设刑事审判一庭、刑事审判二庭、民事审判庭、经济审判庭、办公室、司法行政科。随着农垦中级法院内部机构的增加和不断完善,各基层法院也相继增设了行政审判庭、审判监督庭、立案庭、政工处、执行局,撤销了刑事审判二庭。
农垦法院建院初期,农垦中级法院院长、副院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庭长、副庭长、审判员的法职由省人大任免;农垦中级法院的助理审判员、书记员、法警由农垦中级法院任免,其他行政部门负责人和干部的行政职级由总局党委任免。各基层法院院长、副院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庭长、副庭长、审判员由省人大授权,省法院任免;助理审判员、书记员、法警由本院任免;行政部门负责人和干部由分局党委和农场党委任免。
1999年1月29日黑龙江省人大常委会决定,农垦中级法院与基层法院的院长、副院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庭长、副庭长、审判员法职由其任免。1999年2月9日省人大对农垦法院系统的320名院长、副院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庭长、副庭长、审判员进行了重新任命。从此,农垦两级法院的法职任免工作走上了正轨。从1999年开始,人民法庭干警的行政职级统一由各分局党委及组织部任免。
(三)
黑龙江农垦两级法院是国家在黑龙江垦区设置的审判机关,它对于加强垦区法制建设,提高广大干部、职工法制观念,促进垦区社会治安好转,维护垦区稳定,保护垦区经济建设,起到了重要的作用。
农垦法院建院二十年来,共审结各类案件147,874件,其中刑事一审10,928件、刑事二审887件,民事一审97,945件、民事二审2,110件,经济一审11,037件、经济二审642件,行政一审414件、行政二审87件,执行22,419件,其他案件1,405件。通过开展各项审判工作,有力地打击了违法犯罪,有效地调整了公民之间、公民与法人之间、法人与法人之间的法律关系,稳定了垦区的社会治安,为促进垦区经济发展起到了积极的作用。
刑事审判工作是法院审判工作的重点。农垦法院建院二十年来,广大刑事审判干警站在维护垦区社会安定,保卫垦区改革开放,促进垦区经济发展的高度,依法履行职责,坚持“严打”方针,贯彻党的宽严相济政策,与公安、检察机关紧密配合,并肩作战,在“严打”斗争中取得了“扫黄打丑除六害”、“打团伙”、“打流窜”、“禁毒”、“打黑除恶”等多次专项斗争的胜利。农垦法院建院二十年来,始终坚持“严打”方针不动摇,稳、准、狠、快地打击刑事犯罪,成功地审结了周金贵杀人案;刘繁柱特务案;苏开君、苏开平、苏开明抢劫、暴力袭警案;“9311”罗金生、罗忠允重大杀人案;李长江绑架案等重大案件,有效地打击了重大刑事犯罪,伸张了正义,树立了社会主义法制的威严。打击经济犯罪是刑事审判工作的重点之一,农垦两级法院根据全国人大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厉打击经济犯罪的相关法律、法规及司法解释,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作用,确定重点,加大打击力度,及时审结了胡百胜投机倒把、脱逃案;曾小燕贪污案;葛兴华故意杀人、贪污、诈骗、非法买卖枪支弹药案;于法庭私分国有资产案。根据“一要坚决、二要慎重,务必搞准”的原则,严惩了一批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及贪污、受贿、挪用公款等经济犯罪分子,推进了反腐败斗争的深入开展,为垦区营造了良好的经济发展环境。严格执行刑法、刑诉法,深化审判方式改革,还权于合议庭,变纠问式为控辩式,保证了案件质量。在刑事审判工作中,对初次犯罪,主观恶性不深,具有悔罪表现的犯罪分子正确运用缓刑,从而分化瓦解了犯罪分子。在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时,本着教育、感化、挽救的工作方针,坚持寓教于审、惩教结合,以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对依法予以适用缓刑的,尽可能不判处实体刑,收到了较好的社会效果。
民事案件审判工作量大且涉及面广,也是稳定垦区社会安定的关键。建院二十年来,两级法院年审结案件呈逐年递增的趋势,递增幅度在9—20个百分点之间。两级法院的民事审判干部在人员少、任务重的情况下,团结一致克服困难,出色地完成了审判工作任务,为垦区的社会稳定做出了贡献。在民事审判工作中,两级法院要求审判人员做到:接待当事人要耐心,调查取证要细心,为民办事要诚心,解决纠纷要公心,坚持原则无私心,为党工作要一心。在具体工作中,要认真执行民法通则、民事诉讼法及其它民事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坚持依法办案,在审判中注意克服“重实体、轻程序”的传统观念和习惯做法的影响,在公开审判、强化庭审功能、充分发挥合议庭职能作用等方面进行了积极的探索,并取得了较好的效果。随着民事审判方式改革的不断深入,农垦两级法院坚持以公开审判为重点,以强化当事人举证、强化庭审功能、强化合议庭职能为核心,以疑难案件讨论制、主审法官负责制、错案责任追究制为保障,全力推行新的审判方式,开创了民事审判工作新局面。随着社会的发展和法制的健全以及公民法律意识的增强,民事案件数量也大幅度上升。为适应形势发展的需要,民事审判工作重点抓了业务建设,注意强化干警业务素质,提高审判人员的业务能力,两级法院及时组织民庭和人民法庭的干警学习民法、民诉法,通过举办业务培训和专题研讨会,重点研究民事审判工作中出现的新型案件,研究民事审判如何为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服务。通过培训和研讨,进一步提高了干警驾驭庭审能力和法律文书制作的能力,进而提高了审判质量,有效地保护了公民、法人和其它团体组织的合法权益,维护了垦区的社会稳定。
经济审判工作主要是通过审判活动,调整经济领域内的各种社会经济关系,保护国家、集体利益和个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主义经济秩序,保障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顺利进行及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形成、发展和正常运行。农垦法院建院二十年来,一直坚持审判工作服从服务于经济建设的大目标,依法保护平等主体的当事人之间的合法权益,并结合办案实际,主动为垦区企事业单位提供有效的法律咨询和服务,开创了审判工作为垦区经济建设服务的新局面。农垦两级法院经济审判工作大体经历了三个阶段:一是宣传起步阶段。建院初期,经济纠纷多由行政部门解决,极少诉至法院,两级法院经济审判工作一直处于门庭冷落局面。1985年初,农垦法院认真贯彻全国、全省经济审判工作会议精神,明确了大力加强经济审判工作,树立经济审判工作为经济建设服务,为改革服务的指导思想。农垦两级法院相应调整经济审判力量,并不断改进工作方法,采取走出院门,深入农场、企事业单位中去,就地办案的方法,主动为企业提供法律服务,同时利用报纸、广播、电视、板报等多种形式广泛宣传经济审判工作的职能作用,抓住典型案件进行公开审判,并就案讲法,对基层干部和广大群众进行生动活泼的法制宣传教育,不断扩大经济审判工作的社会影响;二是巩固发展阶段。1986年垦区两级法院经济纠纷案件大幅度上升,人民法庭也先后审理了大量的经济纠纷案件,随之而来的是经济审判工作的质量有所下降,办案跑粗,更审改判等问题时有发生。为此,农垦中级法院适时召开经济审判工作研讨会,组织经济审判干警共同就如何提高办案质量,增强服务意识进行了专门的学习与研究,加大对下业务指导力度,并将提高办案质量作为今后工作的重点,通过采取上述有效措施,使农垦法院经济审判工作质量和效率都有明显上升;三是全面提高阶段。经过两级法院的不断努力,到1989年,农垦法院经济审判工作积累了一定的审判经验,进入了全面提高阶段,办理案件基本达到了规范化水平。两级法院从1992年开始破产案件的审理,帮助企业解开了债务链,及时摆脱了三角债的困扰;增强效率意识,加快办案节奏,快审、快结了大批案件,使争议的财产和沉淀的资金及时变为启动资金。及时发出司法建议,注意搞好延伸服务等等。通过上述卓有成效的努力,开创了经济审判工作为垦区经济建设服务的新局面。
行政审判工作开始于1988年。此前,行政案件分别由民事审判庭和经济审判庭审理。1988年以后,为了确保行政诉讼法的实施,按照最高人民法院的要求,农垦中级法院和所属八个基层农垦法院相继设立了行政审判庭,并配备了专职行政审判人员,开展行政审判业务,使行政审判工作逐步走上了正轨。为了适应行政审判工作的需要,农垦两级法院重点抓了行政审判干警的业务培训。一是制定学习规划,组织干警参加省法院举办的行政审判培训班,进行系统理论学习,并采取以会代训等方式,有针对性的学习行政诉讼法和有关法律、法规及行政规章制度。二是深入行政机关调查研究,了解行政机关职能,掌握行政执法程序,对新型案件进行专门研讨,提高了干警行政审判工作能力。两级法院在审理案件时坚持严肃执法,有错必纠的办案原则,对行政机关行政处罚不符合法定程序或依据不足的,坚决依法予以变更或撤销,有效地维护了行政管理相对人的合法权益;对行政机关所做具体行政行为合法的,依法予以维持,有力地保证了行政机关的依法行政。同时还认真搞好行政机关申请的行政非诉执行案件,注意维护行政机关的执法形象,收到了较好的社会效果。
1997年,按照省法院《法院机构改革实施方案》要求,农垦两级法院设立告诉立案庭,此前,立案工作均由各业务庭负责。1999年告诉立案庭改为立案庭,至此大立案格局正式形成。实行案件流程管理,使立案、排期开庭、审限跟踪、确定主审人及书记员,案件调查与审判分离,书记员单独序列管理等项工作全面展开,真正实现了审判工作立审分开,使立案工作走上了规范化轨道,达到了上级法院的要求,为确保司法公正奠定了基础。
执行工作是审判活动的最后阶段,也是体现法院审判权威的关键部分。1989年,农垦两级法院相继成立执行庭,执行工作有了专门的机构。在开展执行工作时,一是建立健全组织,从上到下形成体系,两级法院设执行庭、各人民法庭设执行员专门负责执行工作,实现了审执分开。2001年农垦两级法院成立了执行局,内设执行庭和综合组,从而加强了执行力量,加大了执行工作力度。二是适时开展各项活动,打开了执行工作新局面。在开展工作时,注意两级法院与法庭之间的联系,对执行案件比较集中,又有难以执行的案件的法院,适时组织执行会战,采取集中人力、物力打“歼灭战”的方式帮助他们突破难关。为打破法庭执行工作僵局,在法庭之间注意组织交叉执行,这样避免了“说情风”和“关系网”的困扰。在执行中,注意适时依法适用拘留、罚款等强制措施,促进了执行工作的开展,严厉打击暴力抗法或妨碍执行工作的不法分子,收到了较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审判监督工作始于1997年,农垦两级法院按照省法院《法院机构改革实施方案》要求,相继设立了审判监督庭。审判监督工作职能,一是审理再审案件;二是监督同级法院各审判庭及下级法院审理的案件。采取的监督方式一般是事后监督,即通过对刑、民、经、行政案件的审查,发现确有错误后依照法定程序予以纠正,以便及时改正,以此杜绝或减少错案的发生。
(四)
建设一支政治坚定、业务精通、秉公执法、作风过硬、纪律严明、有坚强战斗力的审判队伍是顺利完成各项审判任务的保证。农垦两级法院建院二十年来,始终把队伍建设当成头等大事来抓,树立“事业兴衰关键在人”的思想观念,特别是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按照《法官法》及《人民法院五年改革纲要》的要求,重点抓了“四个建设”:即一抓班子建设。农垦两级法院正确处理主管与协管的关系,积极协助当地党委,坚持干部“四化”方针,坚持重政绩、重公论的原则,“配齐配强”领导班子,注意发现和培养系统内的优秀年轻干部,及时向党委推荐,进入领导班子,以领导班子的优化结构增强班子的凝聚力和战斗力。同时,把竞争机制引入干部管理工作之中,进行人事制度改革,实行优胜劣汰,使农垦两级法院审判队伍素质不断提高;二抓思想建设。二十年来农垦两级法院紧紧围绕党的中心工作,针对不同时期干警的思想动向,有声有色地开展了丰富多彩的思想政治工作。概括起来主要是“四个”教育、“四个”建设。“四个”教育:党的优良传统和“北大荒精神”教育;热爱党、热爱国家、热爱人民、热爱审判工作教育;为人民服务宗旨教育;职业道德教育。“四个”建设:廉政建设;“三最”建设,“双文明”建设;争先创优建设。强有力的思想政治工作造就了一支政治坚定、作风过硬的审判队伍;三抓业务建设。农垦两级法院建院二十年来,始终把业务建设当作头等大事来抓。在具体工作上,针对垦区法院系统干警的实际,主要采取了四种方式,即结合办案在实践中学;利用业大及有关院校系统学;坚持岗位培训集中学;重点对象送出去学。与此同时,还开展了丰富多彩的岗位练兵、业务知识竞赛、庭审观摩等活动,全面提高审判人员的业务素质,促进了审判工作质量和效率的提高;四抓作风建设。建院以来,农垦法院两级领导班子都十分重视此项工作,先后开展了纠正行业不正之风、职业道德教育、队伍集中整顿教育、整顿队伍“三不纯”、“警示教育”和“一教育三整顿”等项活动,结合最高人民法院及省法院两个“八不准”和省政法委“三个禁令”制定下发了《错案责任追究制度》、《关于党风廉政建设责任规定的实施办法》、《“两个办法”查处违法违纪案件的实施办法》等一系列规章制度,2000年初两级法院还规定了“院训、院风”,保证了审判人员依法行使职权,促进了法院队伍廉政建设,维护了司法公正。
农垦两级法院在抓好队伍建设的同时,还积极开展了调查研究和法制宣传工作,为领导决策提供科学依据,为审判人员提高执法水平,增强和锻炼实际工作能力开辟有效途径,这也是农垦法院调研工作长期坚持的基本方针。广泛开展法制宣传工作,是推动审判工作,树立人民法院和法官在广大群众中高大形象的一个重要手段。在调研工作上总的指导思想是:立足于为指导审判工作和垦区经济建设服务。一是针对审判工作中的热点,即审判工作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进行深入的调查研究,掌握了审判工作的主动权;二是抓住审判工作中的难点,即审判工作遇到的带有普遍性,争议较大的问题开展调查研究,有效地指导了审判工作;三是抓住苗头性问题,即审判工作中可能引起社会广泛关注的一些敏感性问题进行超前调研。在法制宣传工作上,一是建立组织。农垦两级法院与省内多家新闻单位联合设立通讯报道站,在法庭设立通讯报道员,上下形成网络,打开了法制宣传工作局面;二是把法制宣传工作纳入目标管理。从1990年开始,农垦两级法院将法制宣传工作纳入年终目标考评,进行规范化管理;三是实行用稿奖励制度。法制宣传稿件按国家、省、地市采用级别分别给予奖励,激发了广大干警的工作热情。建院二十年来,通过开展多种形式的调研和法制宣传工作,提高了办案水平,增强了法院工作的透明度,使法院各方面工作都能及时得到广大群众的了解、监督和支持,从而促进了法院各项工作的全面开展。
(五)
“两庭”(人民法庭和审判法庭)建设是法院搞好审判工作的基础保证。建院二十年来,农垦两级法院干警,在院党组的带领下,“一手抓审判,一手抓建设”,走过了从无到有、从小到大的二十年建设路程。在具体的工作中,一是从抓审判入手,努力多办案、快办案、办好案,主动为垦区改革和经济建设服务,以不可否认的成就和不可替代的作用,赢得垦区各级党政领导的理解与支持,从而增加对法院的物质投入;二是勤俭持家,增收节支,采取“零存整取”的办法,一点一滴的增置设备;三是自力更生,艰苦奋斗,自己动手修旧利废,努力改善办公条件;四是广泛宣传,多方沟通,争得有关部门和社会各界的同情与支持。经过两级法院的不懈努力,农垦法院的两庭建设取得了突破性进展,特别是2000年以来,农垦两级法院认真贯彻国务院、国家计委、省政府和上级法院的有关精神,在总局、分局、农场党委的支持下,将“两庭”建设纳入重要工作日程。总局在财力十分紧张的情况下,千方百计筹措资金,拨专款500万元用于人民法庭的基础建设,使人民法庭的办公环境和办公条件得到极大的改善,从而保证了审判工作的需要,提高了审判工作效率,促进了法院各项工作全面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