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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机构沿革

第一节 机构沿革



  1982年2月8日,经国家司法部(1982)司法专字第24号文件批准,黑龙江省第五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七次会议于1982年9月28日审议通过了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设立省农垦区人民法院的请示,决定在黑龙江垦区设立省农垦中级法院及八个基层农垦法院。其中,在黑龙江省国营农场总局设立中级法院,名称是“黑龙江省农垦中级法院”;农场总局所属的九个国营农场管理局,除哈尔滨国营农场管理局外,均设立基层农垦法院,名称是“黑龙江省XXX农垦法院”。农垦法院管辖农垦辖区的各类案件,驻在城市、部分城镇的直属企、事业单位以及不便农垦法院管辖的个别企、事业单位发生的各类案件由所在市县人民法院审理。农垦法院所需的业务经费、行政经费等由总局按年度拨给。同年10月6日,黑龙江省国营农场总局党委正式行文决定:成立黑龙江省农垦中级法院和宝泉岭、建三江、红兴隆、牡丹江、九三、北安、绥化、嫩江(即齐齐哈尔农垦法院)八个基层农垦法院。于是,审级隶属于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的两级独具特色的国家审判机关在黑龙江垦区组建了。
  建院时,黑龙江省农垦中级法院地址设在佳木斯市,党政工作由总局党委领导,行使地方中级人民法院的职权;各基层农垦法院地址设在管局所在地,党政工作由各管局党委领导,行使地方基层人民法院职权。农垦中级法院和农垦基层法院在业务上分别接受上级人民法院监督和指导。建院初期,农垦法院系统编制共264人,其中农垦中院人员编制35人,基层法院编制229人,在编制内农垦中级法院设正副院长3人,各农垦基层法院设正副院长2—3人。农垦两级法院编制经费分别列入总局、管局“政策性、社会性支出”预算,由总局财务处拨款。当时,农垦中级法院有正副院长2人,下设四庭两室一科,院长为张振声,办公面积不足700平方米。
  1987年,根据黑龙江省国营农场总局编制委员会黑垦局编办字(1987)16号文件《关于“三大刑”上收后调整总局、管理局两级公、检、法机关编制人数的通知》,农垦中级法院增编9人。1991年,经黑龙江省国营农场总局编制委员会黑垦局编办字(1991)11号文件批准,农垦中级法院增加编制3人。1998年,根据黑龙江省机构编制委员会黑编(1998)189号文件批准,农垦两级法院编制共为806人,其中农垦中级法院编制为83人,基层法院编制723人。增编经费由总局自行解决。
  随着国家法制建设的不断健全,法律、法规的相继出台,以及审判业务的不断拓展,1988年3月以后,农垦中级法院对其内设机构进行了较大调整,增设了相应的审判机构。1997年7月14日,中院机关按照省法院下发的《法院机构改革实施方案》,在充分准备的基础上,进行了“三定”工作(定岗、定员、定责),经过批准,中院内设11个庭、处、室,除3名正副院长外,36名干警通过“双向选择,竞争上岗”,并根据各庭室具体情况,制定了职责与岗位目标,从而进一步规范了办案工作,提高了办案质量。
  至2001年底,黑龙江省农垦中级法院内设机构调整为14个,下辖宝泉岭、建三江、红兴隆、牡丹江、九三、北安、绥化、齐齐哈尔等八个基层农垦法院。
             2001年末黑龙江省农垦中级法院组织系统一览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