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节 审判委员会 审判委员会是人民法院行使审判权的最高审判组织形式。按照人民法院组织法的规定,审判委员会实行民主集中制。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委员由院长提请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审判委员会作出的决定在全体组成人员过半数出席时方可生效。对作出决定有不同意见的应当记录在卷。
审判委员会的任务主要有三项:
一、讨论重大或者疑难的案件。审判委员会不直接审判案件,只对经合议庭审理的重大或者疑难案件进行讨论和作出决定,在判决书或者裁定书上仍由合议庭成员署名。根据审判实践,需要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的案件通常是:案情复杂、影响较大的案件;需要判处死刑的案件;在适用法律上有疑难的案件;需要再审和提审的案件;涉外案件等等。
二、总结审判经验。这是人民法院除审判案件以外的一项重要工作。总结审判经验包括对某一特定时期审判工作经验的总结,对某类案件审判经验的总结,对某个重大的典型案件的总结,对审判工作方法和审判作风的总结等等。通过这些活动,分析审判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检查执行法律、政策的得失,总结审判工作中正反两方面的经验,这对于提高执法水平,促进公正审判,有着重要意义。
三、讨论其他有关审判工作的问题。审判委员会是人民法院内部对审判工作实行集体领导的组织,凡是有关审判工作的重大问题都必须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并作出决定。
1983年5月13日,中共黑龙江省国营农场总局下发农总党干字(1983)86号文件,决定农垦中级法院审判委员会由下列人员组成:张振声、王天民、赵永江、秦志超、韩忠江、吴昌、王凤田。同年,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下发黑法字(1983)71号文件,任命上述人员为农垦中级法院审判委员会委员。
1984年1月至1989年5月,随着农垦中级法院审判委员会组成人员部分职务的变动、离任以及审判工作需要,赵国、张广显、张喜武、张建军、冯志和、张文田先后被任命为审判委员会委员。
1991年12月21日,黑龙江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任命王国栋为黑龙江省农垦中级法院副院长,审判委员会委员。
1997年4月,刑事审判庭庭长胡长春、行政审判庭庭长李廷章被任命为农垦中级法院审判委员会委员。
1999年6月,研究室主任刘仲秋、审判监督庭庭长赵宝被任命为农垦中级法院审判委员会委员。
2001年8月,副院长王军、经济审判庭庭长黎红英被任命为农垦中级法院审判委员会委员。
截止到2001年底,农垦中级法院审判委员会由下列委员组成:王国栋、胡长春、张文田、王军、刘仲秋、赵宝、赵国、李廷章、冯志和、黎红英。
农垦中级法院审判委员会组成情况一览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