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章下序

第二章 基层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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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982年,经国家司法部司法字(1982)第24号文件批准,黑龙江省第五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决议,在组建黑龙江省农垦中级法院的同时,在哈尔滨农场管理局以外的八个农场管理局所在地,组建了八个基层农垦法院,即宝泉岭农垦法院、建三江农垦法院、红兴隆农垦法院、牡丹江农垦法院、九三农垦法院、北安农垦法院、绥化农垦法院、齐齐哈尔(嫩江)农垦法院。
  基层农垦法院的党政工作归各管局党委领导,审判业务由农垦中级法院监督、指导。各农垦基层法院内设刑事审判庭、民事审判庭、经济审判庭、办公室和司法行政科。其正副院长、庭长、审判员等法律职务由黑龙江省人大常委会授权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任免,助理审判员和书记员由各农垦基层法院自行任免。
  根据黑龙江省编委黑编(1982)84号文件,各基层法院的人员编制分别为:红兴隆法院35人,建三江、宝泉岭、牡丹江、北安、九三法院各30人,绥化、齐齐哈尔法院各22人。
  基层法院组建后,原由各农场所在地(市)县人民法院管辖的各农牧场人民法庭的审判业务也随之交回农垦法院。人民法庭的编制不等,辖区人口较多的法庭配备干警15人,辖区人口较少的法庭配备干警3至5人。人民法庭的正副庭长、审判员、助理审判员、书记员等法职的任免与农垦基层法院相同。至此,黑龙江省农垦系统形成了一个完整、独立的审判体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