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节 刑事一审案件的审判 农垦两级法院的刑事审判一审主要工作任务是,审理发生在辖区内的各类刑事案件,8个基层法院的刑事审判庭负责审理被告人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以下的刑事案件和刑事自诉案件;中院负责审理被告人被判处无期徒刑以上的普通刑事案件和危害国家安全案件以及外国人犯罪的案件。
农垦两级法院的一审刑事案件的审理,始于1983年8月,到2001年12月,共审结一审刑事案件10,928件,判处发生法律效力人犯10,925人,其中被判处无期徒刑以上的人犯748人。
自1983年以来,中央在全国范围内先后开展了三次严厉打击刑事犯罪斗争,即1983年7月至1986年底的第一次“严打”斗争;1996年5月至1996年底的第二次“严打”斗争;2001年4月至目前正在进行的第三次“严打”斗争。每次严打斗争都确定了重点打击对象,如:1983年“严打”确定的重点打击对象是抢劫、杀人等“七类”案件;1996年“严打”确定的重点是打击严重暴力犯罪,杀人、抢劫、涉嫌带有黑社会性质的团伙犯罪等;2001年开展的“严打”重点是,有组织犯罪和带有黑社会性质的团伙犯罪,车匪路霸和流氓恶势力犯罪,爆炸、杀人、抢劫、绑架等严重暴力性犯罪,盗窃尤其是盗窃机动车及农用物资和抢夺等严重影响群众生产和生活的多发性犯罪等“三类”犯罪。
20年来,农垦两级法院在审理一审案件时,始终坚持“严打”方针不动摇,紧紧围绕“严打”重点,坚持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做到公开审理、公开宣判,从严、从重、从快地打击刑事犯罪。农垦法院建院伊始,便投入到全国范围的“严打”斗争中。刑事审判干部时刻把维护国家利益、保护人民群众、打击刑事犯罪放在首位。并通过公开审判、召开宣判大会等形式宣传法律,达到教育群众,震慑犯罪的目的。据不完全统计,二十年来,农垦两级法院共召开公判大会300余次,旁听群众达百万余人,仅2001年,农垦两级法院就召开公判大会27场次,旁听群众达到10余万人,取得了较好的社会效果和政治效果。
20年来,农垦两级法院审结了大量在辖区内有重大影响的刑事犯罪案件,如:1986年1月审理的刘某某特务案,是农垦法院建院以来审理的唯一一起反革命案件,刘因特务罪被判有期徒刑六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此外,1988年审理的张策盗窃案,罪犯张策自1970年至1986年流窜作案110起,撬盗金柜82个,是垦区审理的作案时间最长、作案次数最多的一起盗窃案件;1992年审结的苏开君、苏开明、苏开平等7人抢劫、暴力袭警、盗窃案,1990年3月10日晚被告人苏开君、苏开明、苏开平兄弟三人窜入双鸭山农场一派出所,将值班民警杀害,抢劫该民警枪支后又持枪与其他人做案多起;1993年1月1日发生的鹤山农场职工罗金生枪杀无辜群众14人的特大杀人案,以,上案犯均被一审判处死刑,并依法被上级法院核准,执行了死刑。
刑事案件的一审是刑事审判:工作的基础和重点,两级法院的刑事审判干部,坚持认真审理公诉机关起诉到法院的每一起刑事案件,严把程序关、事实关、证据关、量刑关,力争每一起刑事案件都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量刑适当、程序合法。自1997年以来,除高质量地审结了大量案件外,并做到了保证无罪的人不受非法追究,同时有9件公诉案件的被告人被宣告了无罪。如2000年农垦中级法院审理的被告人李春金故意杀人一案,公诉机关指控李春金于1998年7月的—天晚上,在驾驶自己的出租三轮车运送——女乘客途中,将女乘客杀死。如果该案成立,被告人将被判处死刑。中院经过开庭审理,认为指控李春金犯罪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指控的罪名不能成立,依法宣告被告人无罪。此案原公诉机关抗诉到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后,黑龙江省人民检察院审查认为,原审判决并无不当撤回抗诉,省法院裁定准予撤诉。
20年来,农垦两级法院十分重视未成年人刑事犯罪案件的审判工作,各院均由一名副院长主抓此项工作,每个院刑事审判庭都确定专人负责此类案件的审理工作。进入九十年代,红兴隆农垦法院率先在刑事审判庭内设立少年犯罪案件合议庭。随后,其他7个基层法院和中院相继设立了未成年人刑事犯罪案件合议庭,并制定了相应的审理程序和审判制度,并且还从妇联、工会、共青团、教育等部门聘请了特邀陪审员参加审判,加强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审判工作。为了认真做好未成年人犯非的教育、感化、挽救工作,1994年4月26日至28日,农垦中级法院在建三江分局召开了少年法庭座谈会。中院及8个基层法院主管院长、刑事审判庭庭长、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合议庭审判长参加了会议。会议还邀请“关心下一代工作委员会”的同志、少年法庭特邀陪审员代表参加。会议对少年法庭成立以来的工作及帮教方面的工作情况进行了总结,肯定了成绩,找出了不足,并对少年法庭下—步的工作方向和重点做了部署和安排,形成了《少年法庭办案范围》、《少年法庭办案制度》、《回访考察制度》、《少年法庭审判员、陪审员职责》等制度,对促进少年法庭审判工作起到了积极的作用,实现青少年犯罪案件审判质量与社会效果的统一。1998年10月,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少年法庭工作会议在哈尔滨农垦干部培训中心召开。中院院长王国栋代表农垦中级法院在会上作了典型经验介绍。并作为此次会议的协办单位,为会议做了大量工作,受到了省法院领导的高度赞扬。
多年来,农垦两级法院在审理未成年人犯罪刑事案件过程中,坚持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本着教育、感化、挽救的:工作方针,坚持寓教于审、惩教结合、以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抓住庭审环节,摆事实、讲道理,使其懂得违法犯罪给被害人及家人带来的痛苦,给社会造成的危害,同时也给自己的前途和家庭生活带来的重大影响和损失。庭审中,两级法院遵照审理未成年人犯罪案件采取分案处理原则以及不公开审理、迅速简易的原则,注重保护未成年被告人的合法权利。并根据未成年人的成长特点,制定和落实帮教措施,减少再犯罪率,取得了较好的社会效果。
在审理刑事案件的同时,农垦两级法院正确适用缓刑,认真做好缓刑犯在社会上的帮教改造工作。并依法对初次犯罪且主观恶性不深、犯罪情节较轻、确有悔罪表现的、符合法律条件的500余名人犯判处了缓刑。注意发挥对犯罪分子所在单位、街道及亲属“三位一体”的帮教作用,并设立定期检查和不定期抽查的回访制度,使缓刑犯切身感受到组织的温暖,调动了他们接受改造的积极性,促使缓刑人犯弃恶从善重新做人,大大减少了被判处缓刑的人犯重新犯罪的现象发生。
此外,各农垦法院刑事审判庭还审理了大量的刑事自诉案件,使大量发生在人民内部的刑事纠纷、民事纠纷得到及时处理,通过审理这类案件把矛盾解决在基层,以达到惩罚少数人、教育一大片、稳定社会的目的。
农垦法院历年刑事一审案件分类统计表
农垦法院历年刑事一审生效判决情况统计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