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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节 经济犯罪案件的审判

第四节 经济犯罪案件的审判



  严厉打击经济犯罪,保卫国家和人民利益,维护社会主义经济秩序,保障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顺利进行是我国刑法的一项重要任务,也是我们刑事审判工作的根本任务。经济犯罪是以国家工作人员为主体实施的侵害正常工作秩序和国家机关廉政制度建设的犯罪。因此惩治经济犯罪是事关党的生死存亡以及人民民主专政和社会主义事业成败的大事。建院初期,农垦两级法院认真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严惩严重破坏经济犯罪的决定》和国务院《关于打击经济领域中严重犯罪活动的决定》,始终坚持把打击经济犯罪案件作为审判工作的重大任务来抓,及时审理各种经济犯罪案件,严惩了严重经济犯罪分子。审理的经济犯罪案件由1983年的3件3人到2001年的31件38人,二十年来农垦两级法院共审理经济犯罪案件661件,为国家挽回经济损失上千万元。
  近年来,农垦两级法院根据垦区经济犯罪日趋上升的严峻形势,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作用,及时调整斗争策略,有重点地加大打击力度,坚决遏制以贪污、贿赂犯罪为主的经济犯罪日渐猖獗的势头,严惩腐败分子,保持垦区干部队伍的廉洁性。贪污、贿赂罪是一种职务犯罪,这些人有一定的职务和社会地位,外部关系十分繁杂。审理这类案件时经常会遇到来自社会各方面的干扰。农垦两级法院的刑事审判干警坚持党和人民的利益高于一切,忠实地执行法律,不受金钱的诱惑、不畏强权的压力,坚持依法办案、秉公办案,使犯罪分子受到了应有的惩处。如1991年审理的周贵全贪污案,周是农垦文桦彩扩公司的采购员,在1985年至1990年期间,利用采购照相器材的职务之便,贪污公款94,173元,大肆挥霍,被农垦中级法院一审判处死刑,后被最高人民法院核准,执行了死刑,周是农垦法院历史上唯一的被最高人民法院核准死刑的经济犯罪罪犯。再如曾小燕贪污案,曾系牡丹江农垦商业批发站的会计,其在1982年至1986年期间利用会计的职务之便,贪污公款237,029元,受贿1200元,因其认罪态度好,并能将赃款基本返还,考虑该案的具体情节,中院一审判处其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又如胡百胜投机倒把、脱逃案,胡是黑龙江省农垦对外贸易公司进口部业务员,自1994年6月起,为获取非法利润,采取变造、偷盖外贸公司印章、伪造公文、非法购买国家进口许可证等手段,先后三次非法进口国家专营物资化肥总计78,961,368吨,非法进口经营额达14,550万元人民币。1995年2月16日,在他人帮助下逃离农垦看守所,同年3月14日被捕归案,被农垦中级法院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是垦区犯罪数额最大的一起案件。此外,还有于法庭私分国有资产案,于原是绥化农垦土地局局长,其在任期间私分该局管理的国有资产51.75万元,被齐齐哈尔农垦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
  为进一步提高审理经济犯罪的水平,以适应垦区经济体制改革不断深入的形势和不同时期的需要,根据垦区经济犯罪审判的状况,农垦中级法院于1992年7月在兴凯湖农场举办了经济犯罪案件审理培训班。学员学习了财会、审计等方面的知识,省法院刑二庭庭长杨建新等到会指导,并就全省经济犯罪形势、特点、审理技巧等做了专题讲座,收到了较好的效果,通过学习促进并提高了垦区刑事审判干部审理经济犯罪案件的水平和能力,提高审判人员的素质,确保案件审判质量。为垦区经济犯罪案件审判工作在全省法院系统上台阶、上水平,起到了促进作用。此外,一些基层法院还针对生产队长、会计、经理等企业管理人员犯罪较多的特点,与农场联合举办普法学习班,宣讲法律知识,选择典型案例,以案讲法,提高其抵御犯罪的能力,防患于未然,起到了一定的促进作用,取得了较好的社会效果。